Annual Report 2019

149 載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報 財務報表附註 1 主要會計政策 (續) (c) 會計政策的變動 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了一項新《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租賃」及多項《香港財 務報告準則》的修訂,並於本集團的本會計期間首次生效。 除《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租賃」外,該等發展並無對本集團當期或以往期間業績及財務狀況在本期 財務報告之制訂或呈列產生重大影響。本集團並沒有採用尚未於本會計期間生效的新訂準則或詮釋。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租賃」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取代《香港會計準則》第 17 號「租賃」及相關詮釋、《香港(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 告)註釋》第 4 號「釐定安排是否包括租賃」、《香港(常設詮釋委員會)註釋》第 15 號「經營租賃-優惠」以及 《香港(常設詮釋委員會)註釋》第 27 號《估計涉及租賃法律形式的交易實質》。其為承租人引入單一會計模 式,要求承租人確認所有租賃的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但租賃期為 12 個月或以下的租賃(「短期租賃」) 及低價值資產的租賃除外。出租人的會計規定則大致保留《香港會計準則》第 17 號的規定。 本集團已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首次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集團已選擇採用經修改追溯性方法, 及並無對 2019 年 1 月 1 日權益期初結餘作出調整。比較資料並無重新呈列,並繼續按照《香港會計準則》第 17 號呈報。 有關過往會計政策變動的性質及影響以及過渡方法的進一步詳情載列如下: a. 租賃的新定義 租賃定義的變動主要涉及控制的概念。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租賃的定義基於客戶是否 在一段時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的使用,並可由定明的使用量釐定。控制是指客戶既有權主導已識別資 產的使用,亦有權從該用途中獲得基本上所有經濟收益。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內租賃的新定義僅適用於集團於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訂立或變更的合 約。就於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訂立的合約而言,集團已採用過渡性可行的權宜方法以豁免屬租賃或包 含租賃的現有安排的過往評估。因此,先前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 17 號評估為租賃的合約繼續根據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入賬列為租賃,而先前評估為非租賃服務安排的合約則繼續入賬列為未 生效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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