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131 載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報 董事會報告書 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證權益及淡倉的須披露權益 (續) 附註: 1 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新鴻基地產」)所披露之權益包括藝湖有限公司、鴻發(合記)建築有限公司及 Wister Investment Limited 所 披露之 146,372,795 股。 2 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如任何人士收購(不論是否在一段時間內進行一系列交易)一家公司 30% 或以上的 投票權,該人士必須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自 2001 年 10 月 19 日起,收購守則所觸發之強制性收購責任的臨界限額由 35% 下降至 30% 。然而,倘一位或兩位或以上一致行動之人士於緊接 2001 年 10 月 19 日之前已經持有一間公司超過 30% 但不多於 35% 的投票 權,則過渡期條款將適用於該等人士。只要有關投票權自該日起 10 年內維持在該個範圍內,就該名或該等人士而言,收購守則在詮 釋及應用時應猶如收購守則第 26.1(a) 及 (b) 條所述的 30% 觸發點為 35% ,以及該名或該等人士毋須受收購守則第 26.1(c) 及 (d) 條的 2% 自由增購率所規限。就此而言,新鴻基地產於緊接 2001 年 10 月 19 日之前一直持有本公司超過 30% 但不多於 35% 的投票權,因此只 要新鴻基地產於 2001 年 10 月 19 日起 10 年內之投票權維持在該範圍內,則上述過渡期條款將適用於新鴻基地產。自 2011 年 10 月 19 日 起,上述過渡條款結束,新鴻基地產為收購守則第 26.1(c) 及 (d) 條的 2% 自由增購率所規限。 3 Kwong Tai Holdings (PTC) Limited 所披露之權益包括由伍兆燦先生和伍穎梅女士(兩位均為本公司董事)所披露的 24,984,977 股股份。 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之股份 本年度內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並無購買、出售或贖回任何本公司之股份。 優先購買權 本公司的公司細則或百慕達法例並無有關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高級管理人員 本公司執行董事李澤昌先生為本集團之高級管理人員,其簡介刊載於本年報第 1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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