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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章程细则        English       

序 言

1. 章 程 细 则 范 本 不 适 用
  《 公 司 ( 章 程 细 则 范 本 ) 公 告 》 ( 2013 年 第 77 号 法 律 公 告 ) 中 附 表 1 「 公 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章 程 细 则 范 本 」 中 之 规 例 不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
2. 公 司 之 名 称
  本 公 司 之 名 称 为 China Powe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 中 国 电 力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
3. 股 东 之 法 律 责 任
  股 东 之 法 律 责 任 是 有 限 的 。
4. 股 东 之 法 律 责 任 或 分 担
  股 东 之 法 律 责 任 是 以 其 所 持 有 股 份 的 未 缴 款 额 为 限 。

释 义

5. 释 义
( 1 ) 本 章 程 细 则 内 ,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外 , 下 表 第 一 栏 所 列 词 汇 具 有 各 自 对 应 的 第 二 栏 所 载 涵 义 :
 
词 汇   涵 义
委 任 ... 包 括 选 举 ( 及 包 括 选 举 委 任 ) ;
章 程 细 则 ... 本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 按 所 采 纳 的 或 依 照 法 令 不 时 修 改 的 ;
联 系 人 ... 上 市 规 则 中 具 有 相 同 定 义 ;
核 数 师 ... 本 公 司 当 前 的 核 数 师 ;
董 事 局 ... 本 公 司 不 时 的 董 事 局 或 在 满 足 法 定 人 数 的 董 事 会 议 上 出 席 的 董 事 ;
营 业 日 ... 香 港 的 银 行 正 常 营 业 的 日 子 ( 周 六 或 周 日 除 外 ) ;
整 日 ... 就 通 知 期 而 言 , 不 包 括 通 知 发 出 或 被 视 为 发 出 当 日 与 已 发 出 或 将 生 效 当 日 的 期 间 ;
通 讯 ... 包 括 声 音 或 图 像 或 两 者 皆 有 的 通 讯 方 式 , 以 及 进 行 付 款 的 通 讯 ;
本 公 司 ... 中 国 电 力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董 事 ... 本 公 司 当 前 的 董 事 ;
电 子 通 讯 ... 通 过 电 信 系 统 ( 定 义 见 电 讯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6 章 ) ) 或 通 过 其 他 电 子 方 式 传 输 ( 从 人 到 人 、 从 设 备 到 设 备 、 从 人 到 设 备 或 从 设 备 到 人 ) 的 通 讯 ;
缴 足 ... 就 股 份 而 言 , 指 股 份 之 发 行 价 格 已 经 全 额 实 缴 予 本 公 司 ;
持 有 人 ... 以 股 份 持 有 人 身 份 记 入 登 记 册 的 人 士 ;
香 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书 面 方 式 ... 手 写 、 打 印 、 打 字 或 电 报 或 传 真 , 或 其 他 任 何 明 显 的 表 达 方 式 或 转 载 字 词 , 或 部 分 以 一 种 方 式 及 部 分 以 另 一 种 方 式 ;
发 行 价 ... 股 份 予 以 发 行 之 相 关 价 格 ;
上 市 规 则 ...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
... 日 历 月 ;
办 事 处 ... 本 公 司 当 前 的 注 册 办 事 处 ;
条 例 ... 公 司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622 章 ) ;
实 缴 ... 就 股 份 而 言 , 指 实 缴 或 入 账 列 为 实 缴 ;
部 份 缴 足 ... 就 股 份 而 言 , 指 股 份 之 部 份 发 行 价 格 仍 未 缴 付 ;
公 众 假 期 ... 公 众 假 期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49 章 ) 施 行 下 的 任 何 一 天 公 众 假 期 ;
登 记 册 ... 本 公 司 股 东 登 记 册 ( 包 括 依 照 法 令 编 写 的 任 何 分 部 登 记 册 ) ;
印 章 ... 本 公 司 公 章 或 依 照 法 令 本 公 司 拥 有 的 任 何 正 式 印 章 ;
秘 书 ... 本 公 司 的 秘 书 或 ( 如 果 设 联 席 秘 书 ) 任 何 联 席 秘 书 , 并 包 括 助 理 秘 书 或 副 秘 书 和 董 事 局 委 任 以 履 行 本 公 司 秘 书 任 何 职 责 的 任 何 人 士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 ;
法 令 ... 公 司 条 例 和 涉 及 公 司 和 影 响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其 他 现 行 条 例 ;
联 交 所 ...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2 ) 根 据 上 述 内 容 及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外 , 法 令 中 的 任 何 词 汇 在 本 章 程 细 则 中 应 具 相 同 涵 义 。
( 3 ) 除 非 与 题 目 或 内 容 不 符 , 表 示 单 数 的 词 汇 应 包 含 复 数 , 反 之 亦 然 , 表 示 男 性 的 词 汇 应 包 含 女 性 , 而 表 示 人 的 词 汇 应 包 含 法 人 组 织 和 团 体 。
( 4 ) 任 何 联 交 所 订 明 的 规 则 应 包 括 上 市 规 则 的 适 用 条 文 。
( 5 ) 本 章 程 细 则 中 所 指 「 书 面 」 包 括 利 用 清 晰 和 非 暂 时 形 式 表 达 或 转 载 字 词 的 任 何 方 法 。
( 6 ) 本 章 程 细 则 任 何 条 款 规 定 须 以 普 通 决 议 通 过 , 为 任 何 目 的 而 通 过 特 别 决 议 也 应 有 效 。
( 7 ) 本 章 程 细 则 中 涉 及 任 何 法 定 条 文 的 内 容 应 当 解 释 为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 a ) 任 何 经 过 法 定 修 正 或 重 新 颁 布 的 法 令 ;
( b ) 根 据 法 令 制 定 的 所 有 辅 助 法 例 、 法 规 或 指 令 ; 及
( c ) 重 新 颁 布 或 修 订 后 的 任 何 法 定 条 文 。
( 8 ) 本 章 程 细 则 中 插 入 的 标 题 仅 为 方 便 之 用 , 并 不 应 影 响 章 程 细 则 内 容 的 解 释 。

注 册 办 事 处

6. 办 事 处
  如 董 事 局 不 时 指 定 , 办 事 处 在 香 港 。

股 本

7. 新 股 份 附 随 的 权 利
  在 法 令 规 限 及 不 损 害 当 时 现 有 股 本 的 任 何 股 份 所 附 随 权 利 和 特 权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 发 行 任 何 股 份 , 并 按 照 本 公 司 通 过 普 通 决 议 案 决 定 , 或 ( 倘 并 无 普 通 决 议 生 效 或 在 有 关 决 议 案 并 无 任 何 具 体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按 照 董 事 局 的 决 定 为 新 发 行 的 股 份 附 随 任 何 权 利 ( 包 括 优 先 权 、 递 延 权 利 或 其 他 特 别 权 利 ) 或 限 制 ( 不 论 是 否 涉 及 股 息 、 投 票 权 、 资 本 收 益 或 其 他 ) 及 其 他 条 款 及 条 件 。
8. 股 份 相 关 之 权 力
  在 法 令 、 本 章 程 细 则 以 及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决 议 的 规 限 下 , 董 事 局 可 以 决 定 在 某 时 间 以 某 代 价 向 某 些 人 士 及 整 体 根 据 某 些 条 款 及 条 件 发 售 、 分 配 ( 赋 予 或 不 赋 予 放 弃 的 权 利 ) 、 赋 予 购 股 权 予 或 赋 予 可 认 购 任 何 股 份 之 权 利 或 赋 予 任 何 证 券 可 转 换 为 任 何 股 份 之 权 利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或 处 置 任 何 股 份 。
9. 股 份 分 配
  本 公 司 应 当 完 全 遵 守 法 令 中 关 于 股 份 分 配 、 发 行 和 支 付 股 本 的 任 何 条 文 。
10. 发 行 可 赎 回 股 份 和 认 股 证 的 权 力
( 1 ) 在 法 令 和 联 交 所 不 时 指 定 的 规 则 的 规 限 下 , 可 以 按 照 将 由 本 公 司 或 持 有 人 选 择 赎 回 或 须 由 本 公 司 或 持 有 人 赎 回 的 条 款 发 行 任 何 股 份 , 而 董 事 可 决 定 赎 回 股 份 的 条 款 、 条 件 及 方 式 。
( 2 ) 在 法 令 的 规 限 下 , 本 公 司 有 权 发 行 认 股 证 或 可 认 购 本 公 司 附 随 任 何 权 利 和 限 制 的 任 何 类 别 股 份 或 证 券 的 其 他 权 利 及 购 股 权 。
11. 支 付 佣 金 和 经 纪 费 的 权 力
( 1 ) 本 公 司 可 以 向 任 何 人 士 支 付 佣 金 , 作 为 其 完 全 或 有 条 件 认 购 或 同 意 认 购 、 安 排 或 同 意 安 排 他 人 完 全 或 有 条 件 认 购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的 任 何 股 份 的 代 价 , 但 额 度 不 得 超 过 法 令 规 定 的 范 围 。 任 何 该 等 佣 金 可 以 通 过 现 金 或 以 分 配 已 缴 足 或 已 缴 部 分 股 款 的 股 份 , 或 以 两 种 方 法 合 并 支 付 。 除 此 之 外 , 本 公 司 也 可 以 授 予 任 何 人 士 在 特 定 时 间 内 以 特 定 价 格 买 进 指 定 数 目 或 金 额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购 股 权 以 代 替 该 等 佣 金 , 作 为 有 关 人 士 完 全 或 有 条 件 认 购 或 同 意 认 购 、 安 排 或 同 意 安 排 他 人 完 全 或 有 条 件 认 购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的 代 价 。 董 事 局 应 当 依 其 酌 情 权 并 在 法 令 的 规 限 下 , 代 表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支 付 或 同 意 支 付 佣 金 或 授 予 购 股 权 。
( 2 ) 本 公 司 也 可 以 支 付 该 等 的 合 法 经 纪 费 。
12. 除 外 权 益
  除 非 法 律 或 本 章 程 细 则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无 论 本 公 司 获 得 任 何 信 息 , 本 公 司 不 承 认 任 何 人 士 持 有 任 何 信 托 形 式 的 任 何 股 份 , 而 本 公 司 亦 不 必 以 任 何 方 式 承 认 ( 即 使 收 到 通 知 ) 任 何 股 份 的 任 何 公 平 、 附 带 、 将 来 或 局 部 权 益 , 或 任 何 碎 股 的 任 何 权 益 或 任 何 股 份 的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 惟 于 登 记 持 有 人 的 整 体 绝 对 权 利 除 外 。

资 本 的 增 加

13. 本 公 司 可 以 增 加 其 资 本
  不 论 所 有 已 发 行 股 份 当 时 是 否 已 缴 足 , 本 公 司 可 以 透 过 普 通 决 议 , 发 行 若 干 被 视 为 适 当 数 量 的 新 股 份 以 增 加 本 公 司 资 本 。
14. 所 有 股 份 认 定 为 股 本
  依 照 本 章 程 细 则 所 含 权 力 作 出 的 任 何 指 示 或 决 定 , 发 行 的 所 有 股 份 均 应 遵 循 本 章 程 细 则 有 关 股 份 的 规 定 包 括 股 款 催 缴 、 转 让 、 转 移 、 没 收 、 留 置 或 其 他 条 款 。

资 本 的 变 更

15. 整 合 、 拆 细 和 注 销 股 份 的 权 力
( 1 ) 根 据 法 令 或 其 他 任 何 适 用 法 例 或 法 规 所 允 许 , 本 公 司 可 以 不 时 通 过 普 通 决 议 以 变 更 其 股 本 , 包 括 :
( a ) 将 其 所 有 或 任 何 股 本 整 合 或 细 分 为 大 于 现 有 股 份 数 额 的 股 份 ;
( b ) 注 销 在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未 经 任 何 人 士 认 购 或 同 意 认 购 的 任 何 股 份 , 并 依 照 注 销 股 份 的 数 额 相 应 减 少 股 本 的 数 额 ; 及
( c ) 透 过 拆 细 现 有 股 份 或 任 何 现 有 部 分 股 份 , 将 股 本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股 本 划 分 为 更 小 数 目 的 股 份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拆 细 后 的 实 收 股 份 数 额 与 该 等 面 值 较 小 的 未 缴 股 份 数 额 ( 如 有 ) 的 比 例 与 拆 细 前 的 比 例 应 该 相 同 。 任 何 股 份 拆 细 的 决 议 可 以 决 定 在 拆 细 股 份 产 生 的 持 有 人 之 间 , 一 股 或 以 上 股 份 可 因 本 公 司 有 权 赋 予 新 股 份 权 利 而 ( 与 其 他 股 份 相 比 ) 享 有 优 先 权 或 其 他 特 别 权 利 , 或 享 有 有 限 制 或 递 延 权 力 , 或 受 到 某 些 限 制 。
( 2 ) 经 过 任 何 股 份 整 合 、 划 分 或 拆 细 之 后 , 如 果 任 何 股 东 因 而 获 得 碎 股 , 董 事 局 可 按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方 式 处 理 这 些 碎 股 。 特 别 是 董 事 局 可 以 代 表 那 些 股 东 将 该 等 碎 股 累 加 及 向 任 何 人 士 出 售 , 并 将 销 售 所 得 净 收 益 按 照 适 当 的 比 例 分 配 予 有 关 股 东 。 董 事 局 也 可 以 授 权 某 人 ( 或 按 照 购 买 方 指 示 ) 将 股 份 转 让 给 购 买 方 , 购 买 方 则 毋 须 理 会 购 买 款 项 的 用 途 , 而 新 股 份 持 有 人 的 所 有 权 不 得 因 为 销 售 程 序 不 规 范 或 无 效 而 受 到 影 响 。
( 3 ) 根 据 本 条 文 而 作 出 的 任 何 事 宜 应 当 受 制 于 法 令 规 定 的 任 何 可 适 用 方 式 , 若 有 关 方 式 及 条 件 不 适 用 , 则 以 授 权 作 出 有 关 事 宜 的 决 议 条 款 为 准 , 若 有 关 决 议 也 不 适 用 , 则 以 董 事 局 认 为 最 适 宜 的 方 式 为 准 。
16. 减 少 资 本
在 法 令 和 本 章 程 细 则 条 文 的 规 限 下 , 本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特 别 决 议 以 任 何 方 式 减 少 股 本 或 任 何 其 他 不 可 分 配 的 储 备 。

回 购 自 有 股 份 和 认 股 证

17. 回 购 自 有 股 份 和 认 股 证 的 权 力
  在 法 令 条 文 和 联 交 所 不 时 指 定 的 任 何 规 则 规 限 下 , 本 公 司 可 以 回 购 本 公 司 任 何 类 别 的 股 份 , 包 括 任 何 可 赎 回 股 份 或 有 权 认 购 或 回 购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认 股 证 或 其 他 证 券 。 如 果 本 公 司 回 购 自 有 股 份 、 认 股 证 或 其 他 上 述 证 券 , 则 本 公 司 或 董 事 局 毋 须 按 比 例 或 以 任 何 其 他 特 定 方 式 从 相 同 类 别 股 份 或 认 股 证 持 有 人 之 中 , 或 任 何 其 他 类 别 股 份 或 认 股 证 持 有 人 之 中 , 或 根 据 任 何 赋 有 股 息 和 资 本 权 利 的 类 别 股 份 或 认 股 证 之 中 , 选 出 将 要 回 购 的 股 份 。 在 回 购 可 赎 回 股 份 时 , 如 果 不 通 过 市 场 或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回 购 , 应 当 设 定 最 高 限 价 ; 而 如 果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 则 应 当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公 司 可 赎 回 股 份 的 股 东 发 出 标 书 。

权 利 的 变 更

18. 权 利 的 变 更
( 1 ) 本 公 司 的 资 本 被 划 分 为 不 同 类 别 的 股 份 , 附 随 有 全 部 或 任 何 特 别 权 利 或 特 权 的 任 何 类 别 股 份 , 不 管 何 时 均 可 通 过 持 有 该 类 别 股 份 总 投 票 权 最 少 75% 的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同 意 , 或 以 该 类 别 股 份 ( 而 非 其 他 类 别 ) 持 有 人 的 个 别 股 东 大 会 上 通 过 特 别 决 议 的 制 裁 , 从 而 批 准 进 行 变 更 或 废 除 。 不 管 本 公 司 是 持 续 经 营 还 是 打 算 或 正 在 进 行 清 算 , 均 可 进 行 上 述 变 更 或 废 除 。
( 2 ) 本 章 程 细 则 关 于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程 序 的 条 文 适 用 于 上 述 的 该 等 个 别 股 东 大 会 , 惟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 a ) 参 予 任 何 有 关 大 会 ( 不 包 括 延 续 大 会 ) 的 必 要 法 定 人 数 为 两 位 或 以 上 持 有 某 一 类 别 股 份 总 投 票 权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一 的 股 东 或 其 委 任 代 表 ;
( b ) 参 予 延 续 大 会 的 必 要 法 定 人 数 为 一 位 持 有 某 一 类 别 股 份 的 人 士 或 其 委 任 代 表 ;
( c ) 在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时 , 某 一 类 别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 就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类 别 股 份 每 股 拥 有 一 票 投 票 权 ; 及
( d ) 某 一 类 别 股 份 的 任 何 一 位 持 有 人 都 有 权 亲 身 或 由 委 任 代 表 要 求 投 票 表 决 。
( 3 ) 赋 予 任 何 股 份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不 应 被 视 为 因 增 设 或 发 行 享 有 同 等 权 益 的 额 外 股 份 而 变 更 , 惟 该 等 股 份 所 附 权 利 另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除 外 。
( 4 ) 根 据 本 条 文 而 言 , 发 行 任 何 并 非 与 当 时 已 发 行 股 份 享 有 相 同 权 利 ( 无 论 是 股 息 率 、 赎 回 或 其 他 方 面 ) 的 股 份 , 均 应 被 视 为 单 独 构 成 另 一 类 别 股 份 。

股 票

19. 股 票 发 行
  在 法 令 的 规 限 下 , 除 法 例 并 无 要 求 本 公 司 必 须 完 成 交 付 股 票 的 任 何 人 士 外 , 名 列 登 记 册 为 任 何 股 份 持 有 人 的 每 名 人 士 均 有 权 在 获 得 分 配 股 份 或 交 付 转 让 股 份 后 的 十 个 营 业 日 之 内 ( 或 联 交 所 不 时 指 定 的 其 他 期 限 ) ( 或 视 股 份 发 行 制 定 的 其 他 期 限 而 定 ) 免 费 收 到 其 全 部 所 持 任 何 类 别 股 份 的 已 正 式 盖 章 及 有 效 股 票 , 或 就 每 张 股 票 ( 于 首 张 后 ) 支 付 不 超 过 联 交 所 不 时 规 定 的 最 高 费 用 ( 如 有 ) 后 , 获 得 分 别 涉 及 有 关 类 别 的 一 股 或 多 股 股 份 的 多 张 股 票 , 惟 :
( a ) 如 果 一 位 股 东 将 其 名 下 部 分 股 份 的 股 票 转 让 , 则 在 支 付 不 超 过 联 交 所 不 时 规 定 的 最 高 费 用 ( 如 有 ) 后 , 将 会 获 发 一 张 以 其 名 义 发 出 有 关 剩 余 股 份 的 新 股 票 ;
( b ) 如 果 是 联 名 持 有 人 , 本 公 司 毋 须 为 其 联 名 登 记 的 任 何 类 别 的 所 有 股 份 出 具 一 张 以 上 的 股 票 , 而 将 股 票 交 付 任 何 一 位 联 名 持 有 人 则 视 为 已 向 各 持 有 人 充 分 交 付 ; 及
( c ) 每 次 发 出 股 票 , 须 遵 从 本 章 程 细 则 关 于 股 票 发 行 的 规 定 。
20. 更 换 股 票
  当 股 票 被 破 损 或 污 损 或 宣 布 丢 失 、 失 窃 或 损 毁 时 , 持 有 人 在 提 出 要 求 , 并 支 付 不 超 过 联 交 所 不 时 规 定 的 最 高 费 用 ( 如 有 ) , 以 及 交 付 旧 股 票 后 , 或 ( 如 宣 布 丢 失 、 失 窃 或 损 毁 ) 可 在 符 合 董 事 局 认 为 适 当 的 有 关 证 据 和 弥 偿 的 条 件 , 并 ( 就 上 述 任 何 情 况 ) 支 付 本 公 司 为 调 查 丢 失 、 失 窃 或 损 毁 的 证 明 而 附 带 的 任 何 额 外 费 用 后 , 可 获 发 有 关 原 来 股 份 的 新 股 票 。

催 缴 股 款

21. 董 事 可 以 催 缴 股 款
( 1 ) 在 分 配 条 款 的 规 限 下 , 董 事 局 可 不 时 就 股 东 的 所 有 未 作 实 缴 的 股 款 向 股 东 作 出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催 缴 股 款 , 而 于 本 公 司 向 股 东 送 达 最 少 十 四 整 日 的 通 知 , 注 明 付 款 时 间 和 地 点 后 , 每 位 股 东 须 当 按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催 缴 金 额 向 本 公 司 缴 付 。 董 事 局 可 决 定 撤 销 或 延 迟 催 缴 。
( 2 ) 任 何 催 缴 股 款 可 以 一 次 付 清 或 分 期 付 款 , 而 董 事 局 通 过 批 准 催 缴 决 议 时 应 被 视 为 已 作 出 催 缴 。
( 3 ) 不 论 其 后 是 否 转 让 被 催 缴 股 份 , 被 催 缴 人 士 仍 然 须 负 责 缴 付 催 缴 股 款 。
( 4 ) 股 份 联 名 持 有 人 将 共 同 及 个 别 承 担 对 有 关 股 份 缴 付 催 缴 股 款 的 责 任 。
22. 催 缴 股 款 的 利 息
如 果 没 有 在 付 款 到 期 日 之 前 或 当 日 支 付 应 付 催 缴 股 款 或 分 期 付 款 , 则 股 款 缴 纳 人 须 为 从 付 款 到 期 日 到 实 际 付 款 日 期 间 未 作 实 缴 股 款 支 付 利 息 , 利 率 由 董 事 局 决 定 ( 年 利 率 不 得 超 过 15% ) , 并 须 支 付 本 公 司 为 促 成 付 款 或 因 未 支 付 该 催 缴 或 分 期 款 项 而 产 生 或 须 承 担 的 所 有 费 用 、 收 费 和 开 支 , 惟 董 事 局 可 随 意 豁 免 缴 付 全 部 或 部 分 有 关 利 息 、 费 用 、 收 费 和 开 支 。
23. 作 为 催 缴 股 款 的 款 项
  按 照 本 章 程 细 则 , 根 据 股 份 分 配 条 件 应 当 在 分 配 时 或 在 任 何 固 定 时 间 一 次 性 或 分 期 支 付 的 任 何 款 项 , 应 被 视 为 已 作 出 催 缴 并 应 在 固 定 付 款 日 期 支 付 , 如 未 有 付 款 , 则 本 章 程 细 则 条 文 将 适 用 , 如 同 该 款 项 为 应 付 催 缴 股 款 。
24. 区 别 的 权 力
  在 发 行 条 款 规 限 下 , 董 事 局 可 以 针 对 所 有 已 发 行 股 分 的 获 分 配 人 或 股 份 持 有 人 之 间 安 排 不 同 的 催 缴 股 款 数 额 和 付 款 时 间 。
25. 预 先 缴 纳 催 缴 股 款
  如 果 董 事 局 认 为 适 当 , 可 以 接 受 任 何 股 东 自 愿 在 实 际 催 缴 股 款 之 前 预 先 缴 纳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应 付 股 款 。 并 在 预 先 缴 纳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股 款 或 该 预 先 缴 纳 的 股 款 数 额 超 过 相 关 股 份 目 前 已 缴 纳 的 数 额 , 则 除 支 付 该 部 分 已 预 缴 股 款 ( 如 同 已 实 际 催 缴 股 款 ) 股 份 的 股 息 外 , 董 事 局 可 以 支 付 或 允 许 支 付 利 息 , 利 率 按 照 董 事 局 与 预 缴 股 款 的 股 东 协 定 者 为 准 ( 年 利 率 不 得 超 过 15% ) 。
26. 拖 欠 付 款 将 导 致 权 利 中 止
  如 果 股 东 拖 欠 任 何 催 缴 股 款 或 当 时 应 就 股 份 支 付 的 其 他 到 期 款 项 或 与 此 相 关 的 任 何 应 付 利 息 或 开 支 ( 如 有 ) , 则 该 股 东 无 权 获 得 股 息 , 或 于 任 何 股 东 大 会 上 , 不 论 ( 作 为 其 他 股 东 的 委 任 代 表 除 外 ) 亲 身 或 由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及 投 票 或 行 使 任 何 股 东 特 权 , 也 无 权 因 其 ( 不 论 单 独 或 与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联 名 ) 持 有 的 任 何 股 份 而 计 入 会 议 的 法 定 人 数 中 。

股 份 留 置 权

27. 对 部 分 已 付 股 份 的 留 置 权
( 1 ) 本 公 司 对 注 册 在 其 股 东 名 下 ( 不 论 单 独 或 与 其 他 人 士 联 名 持 有 ) 就 每 股 股 份 ( 并 非 缴 足 股 份 ) 应 付 的 任 何 数 额 享 有 首 要 留 置 权 。 该 留 置 权 适 用 于 有 关 股 份 不 时 公 布 分 派 或 应 派 付 的 所 有 股 息 和 其 他 款 项 。
( 2 ) 董 事 局 可 以 随 时 整 体 或 就 任 何 个 别 事 件 公 布 任 何 股 份 完 全 或 部 分 不 受 本 条 文 规 限 。 除 非 另 有 协 定 , 否 则 登 记 转 让 股 份 应 视 为 本 公 司 放 弃 对 有 关 股 份 的 留 置 权 ( 如 有 ) 。
28. 留 置 权 的 强 制 行 使
( 1 ) 如 果 股 份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因 转 移 而 获 得 股 份 的 人 士 并 无 在 收 到 催 缴 通 知 书 ( 如 以 上 说 明 , 如 果 不 按 时 缴 交 股 款 , 则 股 份 可 能 会 被 出 售 ) 后 十 四 整 日 内 缴 付 到 期 未 付 的 股 款 , 本 公 司 可 按 董 事 局 认 为 适 当 的 方 式 出 售 任 何 受 留 置 权 规 限 的 股 份 。
( 2 ) 为 使 根 据 本 条 文 的 任 何 出 售 生 效 , 董 事 局 可 以 授 权 某 人 签 立 出 售 予 购 买 方 股 份 转 让 文 件 , 或 在 购 买 方 的 指 示 下 签 立 销 售 凭 据 , 并 将 购 买 方 的 名 称 / 姓 名 以 股 份 持 有 人 身 份 载 入 登 记 册 。 购 买 方 毋 须 理 会 购 买 款 项 的 用 途 , 新 持 有 人 的 所 有 权 也 不 得 因 销 售 程 序 不 规 范 或 无 效 而 受 到 影 响 。
( 3 ) 支 付 费 用 后 , 股 份 销 售 所 得 净 额 将 用 于 偿 还 到 期 款 项 , 而 任 何 余 额 将 ( 销 售 前 当 时 未 到 期 的 任 何 股 款 须 受 类 似 留 置 权 规 限 ) 支 付 给 有 权 在 股 份 销 售 前 因 转 移 获 得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或 人 士 ( 如 有 ) 。

股 份 的 没 收

29. 催 缴 未 付 股 款 通 知 书
( 1 ) 如 果 任 何 股 东 未 能 在 付 款 到 期 日 缴 付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催 缴 股 款 或 于 该 日 仍 未 支 付 任 何 未 付 股 款 的 分 期 款 项 , 则 董 事 局 可 以 向 该 持 有 人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其 缴 付 仍 未 缴 付 的 催 缴 股 款 或 分 期 款 项 , 连 同 因 上 述 未 缴 款 项 而 应 计 的 利 息 和 本 公 司 由 此 承 担 的 任 何 费 用 、 收 费 和 开 支 。
( 2 ) 有 关 通 知 应 说 明 须 付 款 的 另 一 日 期 ( 或 该 日 前 ) ( 不 少 于 通 知 发 出 日 期 起 计 的 十 四 整 日 ) 和 地 点 , 并 说 明 , 如 果 不 按 照 通 知 指 定 的 日 期 或 之 前 和 地 点 付 款 , 本 公 司 将 有 权 没 收 已 催 缴 股 款 或 应 付 分 期 款 项 的 股 份 。
30. 未 遵 从 通 知 书 规 定 而 没 收 股 份
( 1 ) 如 果 没 有 遵 照 上 述 条 文 规 定 发 出 通 知 , 董 事 局 可 以 在 其 后 支 付 所 有 因 未 缴 股 款 而 产 生 的 到 期 催 缴 股 款 、 分 期 付 款 、 利 息 、 费 用 、 收 费 和 开 支 之 前 随 时 决 议 没 收 已 发 出 催 缴 未 付 股 款 通 知 所 涉 及 的 任 何 股 份 。 每 次 没 收 应 包 括 被 没 收 股 份 已 公 布 派 付 而 在 没 收 前 实 际 未 付 的 所 有 股 息 和 其 他 款 项 。 董 事 局 可 以 接 受 应 被 没 收 而 被 股 东 自 愿 交 出 的 任 何 股 份 , 按 此 而 言 , 本 章 程 细 则 所 指 的 没 收 包 括 自 愿 交 出 股 份 。
( 2 ) 如 果 按 照 本 章 程 细 则 没 收 股 份 , 则 须 立 即 将 没 收 通 知 书 发 给 该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或 ( 视 情 况 而 定 ) 有 权 因 转 移 获 得 股 份 的 人 士 , 并 立 即 在 登 记 册 相 应 股 份 的 一 栏 注 明 已 发 出 通 知 和 进 行 没 收 ( 注 明 有 关 日 期 ) ; 惟 因 遗 漏 或 疏 忽 而 未 发 出 通 知 或 未 在 登 记 册 相 应 说 明 均 不 会 导 致 没 收 无 效 。
31. 废 止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股 份 的 权 力
  尽 管 进 行 任 何 上 述 股 份 没 收 , 在 出 售 、 重 新 分 配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股 份 之 前 , 并 在 支 付 所 有 到 期 催 缴 股 款 和 利 息 及 因 有 关 该 部 分 股 份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收 费 和 开 支 , 以 及 满 足 董 事 局 认 为 适 当 的 其 他 条 件 ( 如 有 ) 后 之 情 况 下 , 董 事 局 可 随 时 废 止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股 份 的 行 动 。
32.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股 份 的 处 理
( 1 )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的 所 有 股 份 将 成 为 本 公 司 的 财 产 , 并 ( 在 法 令 的 规 限 下 ) 可 以 按 照 董 事 局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款 和 方 式 将 该 股 份 出 售 、 重 新 分 配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出 售 给 被 没 收 前 的 持 有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 而 不 论 之 前 已 缴 的 股 款 是 否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入 账 列 为 缴 足 。 董 事 局 可 为 有 关 出 售 授 权 某 人 签 立 股 份 转 让 文 件 予 获 出 售 、 重 新 分 配 或 出 售 有 关 股 份 的 任 何 人 士 , 并 按 照 该 人 士 的 指 示 签 立 被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股 份 的 销 售 凭 据 。
( 2 )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秘 书 向 宣 称 拥 有 被 没 收 股 份 的 人 士 发 表 法 定 声 明 , 表 明 本 公 司 已 根 据 本 章 程 细 则 的 规 定 遵 从 留 置 权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或 出 售 股 份 , 并 表 明 股 份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或 出 售 日 期 , 有 关 声 明 即 为 其 内 所 列 的 确 凿 证 据 。 向 购 买 方 或 获 分 配 有 关 股 份 人 士 交 付 这 份 声 明 和 股 票 ( 须 签 立 任 何 必 要 转 让 文 件 和 销 售 凭 据 ) 将 成 为 合 法 妥 善 的 股 份 所 有 权 。 新 的 股 份 持 有 人 毋 须 履 行 购 买 或 分 配 该 股 份 之 前 的 所 有 催 缴 股 款 , 也 毋 须 理 会 购 买 款 项 ( 如 有 ) 的 用 途 , 而 其 对 股 份 的 所 有 权 不 得 因 遗 漏 进 行 没 收 、 自 愿 交 出 、 出 售 、 重 新 分 配 或 处 理 股 份 的 程 序 , 或 涉 及 或 有 关 上 述 事 宜 出 现 任 何 失 职 、 不 规 范 或 无 效 的 情 况 而 受 到 影 响 。
33. 被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股 份 的 股 东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被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任 何 股 份 的 人 士 不 再 是 所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股 份 的 股 东 , 须 将 股 票 交 给 本 公 司 以 注 销 该 被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股 份 的 股 票 , 惟 除 非 董 事 局 全 部 或 部 分 豁 免 有 关 款 项 , 否 则 仍 须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在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股 份 时 其 应 付 的 一 切 款 项 , 以 及 按 董 事 局 认 为 适 当 的 利 率 ( 年 利 率 不 得 超 过 15% ) 支 付 从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股 份 时 至 付 款 期 间 的 利 息 , 犹 如 股 份 未 被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 该 人 士 也 须 承 担 本 公 司 在 执 行 强 制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股 份 时 可 能 涉 及 的 索 偿 和 付 款 要 求 , 而 所 须 支 付 的 款 项 不 得 作 出 任 何 扣 除 或 减 免 在 没 收 或 自 愿 交 出 股 份 时 的 股 份 价 值 或 任 何 所 得 的 售 股 代 价 。

股 份 的 转 让

34. 转 让 的 形 式
  在 法 令 的 规 限 和 本 章 程 细 则 的 限 制 下 , 股 东 可 以 使 用 任 何 一 般 的 转 让 文 件 或 采 用 董 事 局 批 准 的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转 让 其 全 部 或 任 何 股 份 。
35. 签 立
  股 份 转 让 文 件 须 由 转 让 人 和 受 让 人 亲 自 或 代 表 签 署 ( 如 果 董 事 局 可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以 其 酌 情 认 为 适 当 时 免 除 受 让 人 签 署 该 转 让 文 件 ) 。 受 让 人 的 名 称 / 姓 名 载 入 股 份 登 记 册 前 , 转 让 人 依 旧 被 视 为 该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 本 公 司 就 有 关 转 让 接 受 转 让 文 件 上 加 盖 的 机 印 签 署 应 受 本 公 司 可 能 施 加 的 任 何 条 款 规 限 。 不 同 类 别 的 股 份 不 得 列 于 同 一 份 转 让 文 件 内 。
36. 文 件 的 保 留
  登 记 后 的 所 有 转 让 文 件 可 由 本 公 司 保 留 , 惟 董 事 局 拒 绝 登 记 的 任 何 转 让 文 件 ( 被 怀 疑 有 关 转 让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或 其 他 涉 及 不 诚 实 的 行 为 情 况 除 外 ) 将 退 回 提 交 人 。
37. 董 事 局 拒 绝 进 行 转 让 登 记 的 权 力
( 1 ) 在 法 令 的 规 限 下 , 董 事 局 依 其 绝 对 酌 情 权 , 可 以 拒 绝 为 以 下 股 份 进 行 任 何 转 让 登 记 :
( a ) 未 完 全 缴 清 股 款 的 股 份 ; 或
( b ) 本 公 司 对 其 享 有 留 置 权 的 股 份 。
( 2 ) 董 事 局 亦 可 以 拒 绝 进 行 任 何 转 让 登 记 , 但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 a ) 转 让 文 件 仅 涉 及 一 个 类 别 的 股 份 ;
( b ) 在 向 联 名 持 有 人 转 让 股 份 时 , 获 转 让 股 份 的 联 名 持 有 人 人 数 不 超 过 四 位 ;
( c ) 在 法 令 的 规 限 下 , 转 让 人 须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转 让 文 件 , 并 随 附 将 要 转 让 股 份 的 股 票 , 以 及 董 事 局 可 能 合 理 规 定 出 具 以 证 明 有 意 转 让 人 的 股 份 所 有 权 或 转 让 股 份 的 权 利 的 其 他 证 明 ( 如 有 ) ; 及
( d ) 转 让 文 件 必 须 一 并 交 付 董 事 局 不 时 要 求 的 相 关 费 用 , 数 额 不 超 过 联 交 所 不 时 规 定 的 最 高 限 额 。
38. 拒 绝 登 记 的 通 知
  如 果 董 事 局 拒 绝 进 行 任 何 股 份 的 任 何 转 让 登 记 , 则 须 在 转 让 文 件 提 交 予 本 公 司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向 转 让 人 和 受 让 人 发 出 拒 绝 登 记 的 通 知 。
39. 应 缴 纳 的 费 用
  本 公 司 对 有 关 进 行 转 让 股 份 登 记 ( 不 论 是 任 何 遗 嘱 检 验 、 遗 产 管 理 委 任 书 、 结 婚 或 死 亡 证 书 、 有 关 或 可 能 影 响 任 何 股 份 所 有 权 的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文 件 进 行 登 记 , 或 在 登 记 册 上 载 列 入 影 响 任 何 股 份 所 有 权 ) 而 收 取 的 任 何 费 用 不 得 超 过 联 交 所 不 时 规 定 的 最 高 费 用 。
40. 中 止 转 让 登 记 的 权 力
  董 事 局 有 权 按 其 不 时 决 定 的 时 间 和 期 限 中 止 股 份 或 任 何 类 别 股 份 的 转 让 登 记 , 但 条 件 是 中 止 期 于 任 何 一 年 皆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日 ( 周 日 和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
41. 放 弃 书
  本 章 程 细 则 并 无 条 文 禁 止 董 事 局 认 可 某 一 位 获 分 配 人 以 其 他 人 的 利 益 放 弃 任 何 股 份 分 配 。

股 份 的 转 移

42. 因 身 故 而 进 行 的 股 份 转 移
  如 果 股 东 身 故 , 尚 存 者 ( 如 身 故 者 为 联 名 股 东 ) 及 身 故 者 ( 如 为 单 一 或 唯 一 尚 存 联 名 股 东 ) 的 法 定 遗 产 管 理 人 将 是 本 公 司 唯 一 认 可 享 有 身 故 者 股 份 权 利 的 人 士 ; 惟 本 章 程 细 则 不 得 使 身 故 持 有 人 单 独 或 联 名 拥 有 的 遗 产 免 除 其 对 单 独 或 联 名 持 有 任 何 股 份 的 任 何 应 负 责 任 。
43. 遗 产 管 理 人 、 破 产 财 产 管 理 人 等 的 登 记
( 1 ) 由 于 股 东 身 故 或 破 产 或 由 于 (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 任 何 法 院 判 定 股 东 精 神 失 常 而 有 权 获 得 股 份 的 人 士 , 在 按 照 董 事 局 规 定 出 具 股 份 所 有 权 证 明 后 , 可 根 据 本 条 文 的 要 求 , 选 择 登 记 其 本 人 为 股 份 持 有 人 , 或 亲 自 指 定 某 人 登 记 为 有 关 股 份 的 受 让 人 。
( 2 ) 如 果 获 得 股 份 权 利 的 人 士 登 记 其 本 人 为 股 份 持 有 人 , 则 须 向 本 公 司 发 出 通 知 说 明 情 况 。 如 果 选 择 登 记 其 他 人 士 为 受 让 人 , 则 须 向 该 人 士 签 立 股 份 转 让 文 件 , 或 按 照 董 事 局 的 规 定 签 立 其 他 文 件 或 采 取 其 他 行 动 使 该 人 士 登 记 为 受 让 人 。
( 3 ) 本 章 程 细 则 关 于 股 份 转 让 的 条 文 适 用 于 通 知 书 或 转 让 文 件 、 其 他 文 件 或 行 动 , 如 同 其 为 通 过 转 移 股 份 而 获 得 所 有 权 的 人 士 使 转 让 生 效 , 而 其 中 并 无 发 生 导 致 股 份 转 移 的 情 况 。
44. 获 得 转 移 股 份 的 人 士 享 有 的 权 利
( 1 ) 由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身 故 、 破 产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件 而 依 法 有 权 通 过 股 份 转 移 获 得 股 份 的 人 士 有 权 接 受 或 分 配 股 份 的 应 付 股 息 或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 而 且 如 同 其 为 有 关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而 享 有 与 持 有 人 同 样 的 权 利 , 但 在 成 为 持 有 人 之 前 将 无 权 出 席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东 大 会 或 投 票 。
( 2 ) 董 事 局 可 以 随 时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任 何 有 关 人 士 选 择 登 记 其 本 人 为 股 东 , 或 将 股 份 转 让 给 其 他 人 士 , 如 果 在 九 十 日 后 仍 未 履 行 通 知 内 所 有 要 求 , 董 事 局 可 以 在 有 关 人 士 未 能 履 行 通 知 要 求 前 扣 留 有 关 股 份 的 所 有 股 息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的 付 款 。

无 法 联 络 的 股 东

45. 出 售 无 法 联 络 股 东 的 股 份
( 1 ) 本 公 司 可 以 在 以 下 情 况 指 示 联 交 所 的 交 易 所 参 与 者 以 最 优 价 格 出 售 股 东 的 任 何 股 份 或 因 股 份 转 移 而 有 权 拥 有 股 份 的 人 士 的 任 何 股 份 :
 
( a ) 在 十 二 年 期 间 , 本 公 司 按 照 第 113 条 的 规 定 , 至 少 有 三 次 涉 及 将 被 出 售 股 份 的 应 付 现 金 股 息 或 其 他 分 派 ;
( b ) 在 十 二 年 期 间 , 概 无 人 士 索 求 股 份 的 现 金 股 息 或 其 他 分 派 , 概 无 人 士 兑 现 股 息 的 支 票 、 股 息 清 单 、 汇 票 或 其 他 股 息 款 项 , 本 公 司 概 无 通 过 资 金 转 账 系 统 派 付 过 任 何 股 息 , 也 概 无 从 股 东 或 有 权 通 过 股 份 转 移 获 得 股 份 的 人 士 收 到 任 何 通 讯 ;
( c ) 十 二 年 期 间 结 束 之 时 或 之 后 , 本 公 司 至 少 在 香 港 发 行 的 一 份 英 文 报 章 和 一 份 中 文 报 章 上 刊 登 有 意 出 售 股 份 的 公 告 ;
( d ) 公 告 或 ( 如 果 在 不 同 日 期 发 布 公 告 , 则 ) 第 一 份 公 告 发 出 后 的 三 个 月 中 , 本 公 司 概 无 从 股 东 或 有 权 通 过 股 份 转 移 获 得 股 份 的 人 士 收 到 任 何 通 讯 ; 及
( e ) 本 公 司 已 经 向 联 交 所 发 出 通 知 , 表 示 有 意 出 售 股 份 。
( 2 ) 本 公 司 出 售 股 份 的 权 力 将 适 用 于 根 据 上 文 ( 1 ) ( c ) 分 段 在 发 布 第 一 份 公 告 日 期 当 日 或 之 前 额 外 发 行 的 股 份 是 为 第 ( 1 ) 段 情 况 适 用 的 股 份 ( 或 本 段 适 用 的 任 何 股 份 ) 发 行 , 惟 须 已 满 足 ( 1 ) ( b ) 至 ( e ) 分 段 列 出 的 条 件 ( 而 十 二 年 期 间 是 指 从 分 配 有 关 额 外 股 份 之 日 开 始 到 发 布 上 文 所 述 第 一 份 公 告 之 日 止 的 一 段 时 间 ) 。
( 3 ) 为 使 任 何 销 售 生 效 , 董 事 局 可 授 权 某 人 ( 或 按 照 购 买 方 指 示 ) 将 股 份 转 让 给 购 买 方 , 购 买 方 则 毋 须 理 会 购 买 款 项 的 用 途 ; 而 新 股 份 持 有 人 的 股 份 所 有 权 不 得 因 销 售 程 序 不 规 范 或 无 效 而 受 到 影 响 。
46. 售 股 收 益 的 使 用
( 1 ) 本 公 司 将 在 股 份 售 出 之 日 向 有 权 享 有 股 份 的 人 士 交 代 相 当 于 售 股 净 收 益 的 款 项 的 账 目 , 本 公 司 应 被 视 为 其 债 务 人 , 而 不 是 受 托 人 。
( 2 ) 尚 未 付 给 该 人 士 的 售 股 净 收 益 可 以 由 董 事 局 不 时 决 定 用 于 本 公 司 业 务 或 进 行 投 资 ( 但 本 公 司 或 其 控 股 公 司 ( 如 有 ) 的 股 份 除 外 ) 。
( 3 ) 本 公 司 毋 须 就 净 收 益 支 付 任 何 利 息 , 而 且 毋 须 就 净 收 益 带 来 的 任 何 收 入 入 账 。
47. 对 无 法 联 络 股 东 的 股 份 的 应 付 股 息
  连 续 出 现 两 次 以 上 股 份 应 付 股 息 的 支 票 或 股 息 单 或 汇 票 未 获 兑 现 情 况 时 , 或 支 票 或 股 息 单 或 汇 票 由 于 无 法 送 达 而 被 退 回 时 , 本 公 司 可 以 停 止 寄 出 任 何 用 以 支 付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的 应 付 股 息 的 支 票 或 股 息 单 或 汇 票 ( 一 般 以 这 些 形 式 派 付 ) , 但 根 据 本 章 程 细 则 条 文 的 规 定 , 当 持 有 人 或 有 权 因 股 份 转 移 获 得 该 等 股 份 的 人 士 要 求 本 公 司 支 付 延 期 股 息 , 而 且 并 无 指 示 本 公 司 将 来 以 其 他 方 式 支 付 股 息 时 , 本 公 司 须 重 新 开 始 寄 发 股 息 支 票 或 股 息 单 或 汇 票 。

股 东 大 会

48.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根 据 法 令 的 规 定 , 董 事 局 将 召 集 及 本 公 司 将 举 行 的 一 个 股 东 大 会 为 其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董 事 局 将 决 定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的 举 行 日 期 、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等 事 宜 。
49.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 1 ) 董 事 局 可 在 认 为 适 当 时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
( 2 ) 董 事 局 也 可 以 依 照 本 章 程 细 则 第 101 ( 2 ) 条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
( 3 ) 董 事 局 亦 须 在 股 东 根 据 法 令 条 文 提 出 请 求 时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
50. 类 别 大 会
  本 章 程 细 则 关 于 股 东 大 会 的 条 文 在 作 出 必 要 修 正 后 , 适 用 于 某 类 别 股 份 持 有 人 举 行 的 任 何 个 别 股 东 大 会 , 但 有 关 变 更 或 撤 销 该 类 别 股 份 所 附 权 利 而 举 行 的 大 会 除 外 。 为 此 , 只 有 普 通 股 持 有 人 可 以 股 东 身 份 出 席 或 投 票 的 股 东 大 会 , 也 构 成 普 通 股 持 有 人 的 个 别 股 东 大 会 。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51. 会 议 通 知
( 1 ) 召 开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必 须 发 出 最 少 二 十 一 整 日 的 书 面 通 知 , 而 召 开 除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之 外 的 股 东 大 会 必 须 发 出 最 少 十 四 整 日 的 书 面 通 知 。 通 知 须 向 所 有 股 东 ( 按 照 本 章 程 细 则 条 文 的 规 定 无 权 获 得 本 公 司 会 议 通 知 的 人 士 除 外 ) 、 董 事 和 核 数 师 发 出 。
( 2 ) 因 意 外 疏 忽 未 向 有 权 收 取 人 士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 或 ( 如 随 通 知 同 时 寄 出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 因 意 外 疏 忽 而 未 向 有 权 收 取 人 士 寄 出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 或 有 权 获 得 以 上 文 件 的 任 何 人 士 未 收 到 其 中 一 份 或 两 者 皆 未 收 到 , 该 会 议 通 过 的 任 何 决 议 或 议 事 程 序 不 会 因 此 而 失 效 。
52. 临 时 通 知
  尽 管 本 公 司 大 会 发 出 较 本 条 文 指 定 的 时 间 为 短 的 通 知 , 惟 如 果 就 以 下 情 况 作 出 协 定 , 则 该 大 会 应 被 视 为 经 正 式 程 序 召 开 : ─
 
( a ) 如 果 是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 经 所 有 有 权 出 席 大 会 并 在 会 上 投 票 的 股 东 同 意 ; 及
( b ) 如 果 是 任 何 其 他 大 会 , 经 有 权 出 席 大 会 并 在 会 上 投 票 而 最 少 持 有 全 体 股 东 于 大 会 上 总 投 票 权 95% 的 大 多 数 股 东 同 意 。
53. 通 知 说 明 的 内 容
( 1 ) 每 份 大 会 通 知 须 说 明 大 会 举 行 的 地 点 ( 若 会 议 将 于 两 个 或 以 上 的 地 方 举 行 , 会 议 通 知 须 指 明 该 会 议 的 主 要 会 场 及 举 行 该 会 议 的 其 他 一 个 或 多 个 会 场 ) 、 日 期 和 时 间 及 须 说 明 大 会 上 将 处 理 事 项 的 一 般 性 质 。 如 果 大 会 是 为 了 通 过 特 别 决 议 而 召 集 , 大 会 通 知 亦 须 注 明 提 呈 决 议 为 一 项 特 别 决 议 。
( 2 ) 股 东 提 出 请 求 时 , 董 事 局 须 遵 从 法 令 和 联 交 所 不 时 有 关 发 出 和 通 报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知 及 关 于 任 何 提 呈 决 议 或 事 项 的 说 明 所 指 定 的 规 则 。
( 3 ) 每 份 大 会 通 知 也 应 在 当 眼 的 位 置 说 明 , 有 权 出 席 大 会 并 于 会 上 投 票 的 股 东 可 以 委 派 一 位 或 多 位 委 任 代 表 代 为 出 席 大 会 和 投 票 , 委 任 代 表 毋 须 为 股 东 。
( 4 ) 如 果 董 事 局 决 定 将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存 放 于 办 事 处 以 外 的 其 他 地 方 , 则 须 在 大 会 通 知 中 列 明 有 关 地 点 。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事 程 序

54. 法 定 人 数
  出 席 会 议 人 士 如 果 未 达 到 法 定 人 数 , 任 何 股 东 大 会 到 了 处 理 事 项 的 程 序 时 均 不 得 处 理 任 何 事 项 , 惟 法 定 人 数 不 足 不 妨 碍 选 举 或 委 任 大 会 主 席 , 此 举 不 应 被 视 为 大 会 事 项 的 一 部 分 。 就 所 有 目 的 而 言 , 两 位 有 权 投 票 的 股 东 亲 身 或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 即 构 成 法 定 人 数 。
55. 于 两 个 或 以 上 地 方 举 行 会 议
  本 公 司 可 使 用 令 本 公 司 身 处 不 同 地 方 的 成 员 能 够 在 会 上 聆 听 、 发 言 及 表 决 的 任 何 科 技 , 在 两 个 或 以 上 的 地 方 举 行 股 东 大 会 。
56. 如 法 定 人 数 不 足 的 延 期
  如 在 股 东 大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十 五 分 钟 之 内 未 达 到 法 定 人 数 , 该 大 会 将 延 期 至 下 一 周 同 一 日 ( 或 如 果 该 日 是 假 日 , 则 延 至 下 一 个 营 业 日 ) 及 同 一 时 间 和 地 点 举 行 ( 如 同 原 先 会 议 ) , 或 在 大 会 主 席 指 定 的 其 他 日 期 及 其 他 时 间 和 地 点 举 行 , 而 本 章 程 细 则 第 60 条 关 于 通 知 和 待 处 理 事 项 的 条 文 将 适 用 。 如 果 延 期 后 重 开 的 大 会 在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十 五 分 钟 之 内 未 达 到 法 定 人 数 , 则 该 大 会 应 告 解 散 。
57. 大 会 主 席
  大 会 主 席 ( 如 有 ) 或 该 主 席 未 能 出 席 而 由 董 事 局 委 任 的 任 何 一 位 董 事 或 ( 未 能 作 出 该 委 任 )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股 东 主 持 各 股 东 大 会 , 惟 如 果 股 东 大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十 五 分 钟 之 内 没 有 董 事 出 席 , 或 如 出 席 的 董 事 不 愿 意 主 持 该 大 会 , 则 出 席 并 有 权 投 票 的 股 东 须 选 出 其 中 一 位 担 任 大 会 主 席 主 持 大 会 。
58. 有 权 出 席 大 会 并 发 言 的 董 事 和 其 他 人 士
  每 位 董 事 均 有 权 出 席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东 大 会 和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类 别 持 有 人 的 任 何 个 别 股 东 大 会 并 于 会 上 发 言 。 大 会 主 席 认 为 任 何 人 士 具 有 本 公 司 业 务 的 相 关 知 识 或 经 验 并 有 助 于 大 会 讨 论 时 , 可 以 邀 请 其 出 席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股 东 大 会 并 在 会 上 发 言 。
59. 决 议 及 修 订
( 1 ) 在 法 令 的 规 限 下 , 如 果 大 会 主 席 依 其 绝 对 酌 情 权 认 为 某 项 决 议 的 内 容 在 大 会 讨 论 范 围 之 内 , 该 决 议 方 可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进 行 表 决 。
( 2 ) 当 某 项 决 议 将 作 为 特 别 决 议 而 提 出 时 , 在 投 票 之 时 或 之 前 皆 不 得 对 该 决 议 在 大 会 通 知 所 列 的 形 式 作 出 任 何 修 订 , 但 修 改 明 显 的 错 误 或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3 ) 当 某 项 决 议 将 作 为 普 通 决 议 而 提 出 时 , 在 投 票 之 时 或 之 前 皆 不 得 对 该 决 议 作 出 任 何 修 订 ( 修 改 明 显 的 错 误 除 外 ) , 除 非 :
 
( a ) 对 该 决 议 在 大 会 通 知 所 列 的 形 式 作 出 修 订 时 , 在 有 关 大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之 前 四 十 八 小 时 之 内 将 有 关 修 订 的 书 面 通 知 送 达 办 事 处 ; 或
( b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大 会 主 席 依 其 绝 对 酌 情 权 决 定 可 以 对 该 修 订 内 容 或 修 订 后 的 决 议 进 行 正 常 投 票 。
  按 照 上 文 ( a ) 段 发 出 的 书 面 通 知 不 得 损 害 大 会 主 席 对 有 关 修 订 违 反 议 事 规 则 的 裁 决 权 力 。
( 4 ) 经 过 大 会 主 席 的 同 意 , 提 出 修 订 决 议 的 人 士 可 以 在 投 票 之 前 撤 回 该 修 订 。
( 5 ) 如 果 大 会 主 席 裁 决 某 项 决 议 或 决 议 的 修 订 内 容 可 以 接 纳 或 违 反 议 事 规 则 时 ( 视 情 况 而 定 ) , 大 会 或 对 所 涉 及 决 议 的 议 事 程 序 不 得 因 大 会 主 席 裁 定 失 误 而 无 效 。 大 会 主 席 对 关 于 决 议 或 决 议 修 订 内 容 的 任 何 裁 定 均 为 最 终 和 决 定 性 的 裁 定 。
60. 大 会 延 期
( 1 ) 经 过 具 有 足 够 法 定 人 数 出 席 的 任 何 大 会 的 同 意 , 大 会 主 席 可 以 ( 并 如 按 照 会 议 的 指 示 , 则 应 当 ) 将 大 会 延 期 至 相 同 时 间 和 地 点 举 行 。
( 2 ) 此 外 , 如 果 大 会 主 席 认 为 延 期 有 助 于 促 进 大 会 讨 论 事 项 时 , 可 以 随 时 将 大 会 延 期 ( 不 论 大 会 是 否 已 经 开 始 、 是 否 具 有 足 够 法 定 人 数 ) 至 其 他 时 间 和 / 或 地 点 , 而 毋 须 经 过 大 会 的 同 意 。
( 3 ) 如 果 大 会 延 期 三 十 日 以 上 , 则 须 按 照 原 先 会 议 的 方 式 发 出 大 会 延 期 通 知 。
( 4 ) 除 上 文 所 述 外 , 任 何 人 士 无 权 获 得 关 于 大 会 延 期 或 将 于 延 续 大 会 处 理 的 事 项 的 通 知 。 延 续 大 会 将 只 处 理 原 定 大 会 中 原 应 处 理 的 事 项 。
61. 投 票 方 法 和 要 求 投 票 表 决
( 1 ) 根 据 联 交 所 不 时 指 定 的 规 则 , 于 各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某 项 进 行 投 票 的 决 议 须 以 举 手 表 决 的 方 式 进 行 , 除 非 ( 在 宣 布 举 手 表 决 结 果 之 前 或 刚 刚 宣 布 完 毕 时 ) 以 下 人 士 要 求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a ) 大 会 主 席 ; 或
( b ) 至 少 五 位 亲 身 出 席 或 由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并 有 权 就 该 决 议 进 行 投 票 的 股 东 ; 或
( c ) 一 位 或 多 位 亲 身 出 席 或 由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 并 合 共 持 有 所 有 有 权 出 席 并 于 会 上 投 票 的 全 体 股 东 所 持 总 投 票 权 最 少 5% 的 股 东 ,
  而 以 股 东 委 任 代 表 身 份 提 出 投 票 表 决 之 要 求 , 其 效 力 相 等 于 股 东 亲 自 提 出 该 要 求 。
( 2 ) 如 果 大 会 主 席 自 本 公 司 接 收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中 得 知 以 举 手 方 式 表 决 的 结 果 将 与 投 票 表 决 不 同 , 大 会 主 席 则 须 要 求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3 )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之 前 , 可 以 在 大 会 主 席 同 意 后 撤 销 投 票 表 决 的 要 求 , 而 撤 销 要 求 不 会 导 致 提 出 要 求 前 宣 布 的 举 手 表 决 结 果 无 效 。 如 果 宣 布 举 手 表 决 结 果 之 前 提 出 投 票 表 决 要 求 , 并 正 式 撤 消 该 项 要 求 , 会 议 将 正 常 进 行 , 如 同 并 无 提 出 投 票 表 决 要 求 。
( 4 ) 除 非 如 上 提 出 投 票 表 决 要 求 ( 而 且 并 无 撤 销 该 要 求 ) , 否 则 大 会 主 席 宣 布 决 议 通 过 或 决 议 以 多 数 票 通 过 或 否 决 或 多 数 否 决 将 作 为 最 终 结 果 , 并 将 该 结 果 记 入 本 公 司 的 会 议 记 录 册 将 作 为 该 结 果 的 最 终 证 明 , 而 毋 须 记 录 赞 成 或 反 对 该 决 议 的 票 数 或 比 例 。
( 5 ) 除 已 要 求 投 票 表 决 的 事 项 外 , 投 票 表 决 要 求 不 得 阻 碍 大 会 处 理 任 何 事 项 。
62. 如 何 投 票 表 决
( 1 ) 如 提 出 投 票 表 决 要 求 ( 而 且 并 无 撤 销 该 要 求 ) 时 , 须 按 照 大 会 主 席 指 定 的 时 间 ( 在 提 出 该 投 票 表 决 要 求 的 大 会 上 或 该 大 会 后 十 四 日 内 ) 、 地 点 和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大 会 主 席 可 以 委 任 一 位 监 票 人 ( 监 票 人 毋 须 为 股 东 ) 。
( 2 ) 尽 管 有 上 文 第 ( 1 ) 段 的 规 定 , 关 于 委 任 大 会 主 席 的 投 票 表 决 要 求 , 及 涉 及 大 会 延 期 问 题 的 投 票 表 决 要 求 须 在 会 上 立 即 投 票 表 决 , 不 得 延 期 。
( 3 ) 除 非 大 会 主 席 另 外 作 出 指 示 , 否 则 对 于 是 否 在 提 出 投 票 表 决 要 求 的 大 会 上 或 之 后 发 出 投 票 表 决 通 知 。
( 4 ) 投 票 表 决 时 , 股 东 可 以 亲 身 或 委 任 代 表 投 票 , 享 有 超 过 一 票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不 需 要 投 出 所 有 票 数 , 也 不 需 要 以 同 一 种 方 式 投 出 所 有 票 数 。
( 5 ) 投 票 表 决 的 结 果 将 被 视 为 提 出 投 票 表 决 要 求 的 大 会 决 议 。
63. 大 会 主 席 的 决 定 性 一 票
  不 论 是 举 手 表 决 或 投 票 表 决 , 在 票 数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 大 会 主 席 有 权 在 其 拥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投 票 权 以 外 多 投 一 票 或 作 出 决 定 性 的 一 票 。

股 东 投 票

64. 投 票 权
  在 本 章 程 细 则 及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当 时 随 附 关 于 投 票 的 任 何 特 别 权 利 和 限 制 的 规 限 下 :
 
( a ) 进 行 举 手 表 决 时 , 每 位 ( 个 人 ) 亲 身 或 由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大 会 或 ( 为 一 间 公 司 ) 由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或 由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大 会 的 股 东 有 一 票 投 票 权 。 如 果 股 东 委 任 多 于 一 名 委 任 代 表 , 则 如 此 获 委 任 的 该 等 委 任 代 表 均 无 权 就 决 议 案 举 手 表 决 ; 及
( b )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时 , 每 位 ( 个 人 ) 亲 身 或 由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大 会 或 ( 为 一 间 公 司 ) 由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或 其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大 会 的 股 东 , 有 权 以 其 持 有 人 的 每 股 股 份 投 一 票 。
65. 联 交 所 规 则 的 投 票 限 制
  任 何 股 东 根 据 联 交 所 的 规 则 须 放 弃 对 任 何 特 定 决 议 进 行 投 票 , 或 限 制 对 任 何 特 定 决 议 仅 能 投 赞 成 或 反 对 票 时 , 该 股 东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或 限 制 亲 自 投 出 或 由 其 代 表 投 出 的 任 何 票 数 不 得 计 入 投 票 结 果 。
66. 公 司 的 代 表
  作 为 本 公 司 股 东 的 任 何 公 司 可 以 依 照 其 董 事 局 或 其 他 管 理 机 构 的 决 议 , 授 权 任 何 人 士 在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股 东 大 会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类 别 股 东 的 任 何 个 别 大 会 上 作 为 该 公 司 的 代 表 ; 而 该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授 权 公 司 行 使 的 权 力 相 当 于 该 公 司 作 为 个 人 股 东 亲 身 出 席 大 会 可 行 使 的 权 力 ,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在 举 手 表 决 或 投 票 表 决 时 投 票 的 权 力 , 或 提 出 或 同 意 提 出 投 票 表 决 的 要 求 。
67. 受 认 可 清 算 所 的 代 表
  当 股 东 是 受 认 可 的 清 算 所 ( 定 义 见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或 其 代 名 人 时 , 可 以 授 权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任 何 人 士 作 为 其 在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东 大 会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类 别 股 东 的 任 何 个 别 大 会 的 委 任 代 表 或 代 表 , 但 是 如 果 授 权 一 人 以 上 时 ,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或 授 权 文 件 上 必 须 注 明 每 位 获 授 权 人 士 代 表 的 股 份 数 目 和 类 别 。 不 论 本 章 程 细 则 的 任 何 规 定 , 每 位 获 授 权 人 士 及 经 认 可 清 算 所 高 级 人 员 签 署 的 任 何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或 授 权 文 件 均 被 视 为 经 过 正 式 授 权 , 毋 须 再 出 具 其 他 证 明 。 获 授 权 人 士 有 权 代 表 受 认 可 的 清 算 所 ( 或 其 代 名 人 ) 行 使 相 同 权 利 和 权 力 , 犹 如 该 人 士 为 受 认 可 清 算 所 ( 或 其 代 名 人 )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登 记 持 有 人 亲 身 出 席 大 会 , 其 权 利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在 举 手 表 决 或 投 票 表 决 时 个 别 投 票 的 权 利 , 或 提 出 或 同 意 提 出 投 票 表 决 的 要 求 。
68. 联 名 持 有 人 的 投 票 权
  如 果 是 任 何 股 份 的 联 名 登 记 持 有 人 , 其 中 任 何 一 人 可 亲 身 或 由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任 何 大 会 并 就 有 关 股 份 投 票 , 犹 如 其 有 权 单 独 出 席 大 会 并 投 票 , 惟 如 果 一 位 以 上 联 名 持 有 人 亲 身 或 由 委 任 代 表 就 同 一 决 议 投 票 时 , 将 接 纳 排 名 较 先 者 的 投 票 , 其 他 联 名 持 有 人 均 无 权 投 票 ; 而 排 名 先 后 将 以 有 关 股 份 登 记 册 上 的 排 名 次 序 为 准 。
69. 丧 失 管 理 自 身 事 务 能 力 的 股 东 的 投 票 权
  不 论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法 院 判 定 为 精 神 失 常 的 股 东 将 由 其 接 管 人 、 财 产 监 管 人 或 法 院 指 定 具 有 接 管 人 或 财 产 监 管 人 性 质 的 其 他 人 士 进 行 以 举 手 表 决 方 式 或 以 投 票 表 决 方 式 投 票 。 而 上 述 接 管 人 、 财 产 监 管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可 以 通 过 委 任 代 表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的 投 票 , 但 董 事 局 规 定 证 明 上 述 投 票 人 士 权 力 的 凭 证 必 须 于 上 述 人 士 有 意 进 行 投 票 的 股 东 大 会 或 延 续 大 会 ( 视 情 况 而 定 )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至 少 四 十 八 小 时 之 前 , 提 交 往 办 事 处 或 董 事 局 指 定 的 其 他 地 点 , 如 果 未 能 完 成 上 述 事 宜 , 则 不 得 行 使 投 票 权 。
70. 对 接 受 投 票 的 异 议
  只 有 在 大 会 上 或 延 续 大 会 上 或 于 投 票 表 决 时 反 对 , 才 能 作 出 或 提 出 反 对 投 票 结 果 , 否 则 不 得 反 对 接 受 任 何 投 票 , 而 该 大 会 或 投 票 表 决 时 未 被 否 决 的 投 票 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有 效 。 适 时 提 出 的 任 何 反 对 意 见 将 交 由 大 会 主 席 处 理 , 大 会 主 席 的 决 定 将 为 最 终 定 论 。

委 任 代 表

71. Proxies
( 1 ) 委 任 代 表 不 需 为 本 公 司 股 东 , 而 本 公 司 股 东 可 以 在 同 一 个 场 合 下 指 定 一 位 以 上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
( 2 ) 本 公 司 接 收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不 得 妨 碍 股 东 亲 身 出 席 有 关 大 会 或 进 行 投 票 。
( 3 )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只 对 该 文 件 内 所 载 明 的 大 会 或 该 大 会 的 任 何 延 续 大 会 ( 包 括 大 会 或 任 何 延 续 大 会 上 要 求 进 行 的 投 票 表 决 ) 有 效 。 委 任 代 表 的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将 在 其 内 所 列 作 为 签 立 日 期 的 日 期 起 十 二 个 月 之 后 失 效 。
72.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格 式
  指 定 委 任 代 表 的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将 按 照 董 事 局 不 时 批 准 或 接 受 的 一 般 或 普 通 格 式 或 其 他 格 式 制 作 。 如 果 本 公 司 要 求 或 允 许 委 任 代 表 通 知 或 其 他 与 委 任 代 表 有 关 的 文 件 以 电 子 表 格 向 其 交 付 , 董 事 局 可 规 定 认 为 合 适 的 程 序 以 验 证 任 何 该 等 电 子 通 讯 的 真 实 性 或 完 整 性 。 只 有 根 据 董 事 局 指 明 的 要 求 , 委 任 代 表 通 知 才 可 以 向 本 公 司 以 电 子 方 式 发 出 。
73.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的 签 立
  委 任 代 表 的 书 面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将 由 委 任 人 或 其 书 面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署 , 或 如 果 委 任 人 为 一 间 公 司 , 将 由 该 公 司 加 盖 公 章 签 立 或 由 该 公 司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或 高 级 人 员 代 其 签 署 。 董 事 局 可 以 ( 但 并 非 必 要 ) 要 求 任 何 该 代 理 人 或 高 级 人 员 提 供 授 权 证 明 。
74. 委 任 代 表 可 以 要 求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委 任 代 表 的 委 任 文 件 同 时 将 被 视 为 授 权 该 人 士 提 出 或 同 意 提 出 投 票 表 决 的 要 求 。
75.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的 交 付
( 1 ) 除 非 董 事 局 另 有 规 定 , 委 任 代 表 的 文 件 须 在 委 任 代 表 有 意 进 行 投 票 的 股 东 大 会 或 ( 视 情 况 而 定 ) 延 续 大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至 少 四 十 八 小 时 之 前 ( 如 果 以 投 票 表 决 而 有 关 表 决 将 于 该 要 求 作 出 后 的 48 小 时 后 进 行 , 则 在 投 票 表 决 指 定 进 行 时 间 至 少 二 十 四 小 时 之 前 ) 交 往 办 事 处 ( 或 召 集 大 会 通 知 、 任 何 延 续 大 会 通 知 或 以 上 通 知 的 任 何 附 随 文 件 中 指 定 的 香 港 其 他 地 点 ) 或 电 邮 至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电 子 地 址 , 未 能 如 上 交 付 的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就 计 算 本 段 上 述 的 通 知 期 而 言 , 概 不 计 及 属 于 公 众 假 期 的 日 子 的 任 何 部 份 。
( 2 ) 如 果 就 相 同 股 份 交 付 两 份 或 以 上 适 用 于 同 一 大 会 的 有 效 但 不 同 的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 最 后 交 付 有 关 该 股 份 的 一 份 ( 不 论 文 件 上 的 日 期 或 签 立 日 期 ) 将 取 代 并 撤 回 其 他 之 前 交 付 的 文 件 。 如 果 本 公 司 无 法 厘 定 最 后 交 付 的 一 份 , 则 两 份 有 关 该 股 份 的 文 件 均 被 视 为 无 效 。
( 3 ) 如 果 由 某 一 股 东 ( 不 是 一 间 公 司 ) 的 授 权 人 签 署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 授 权 签 署 该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的 授 权 书 或 经 公 证 人 证 明 的 授 权 书 的 复 印 件 ( 或 经 过 董 事 局 同 意 以 其 他 形 式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 须 按 照 上 文 第 ( 1 ) 段 中 注 明 的 方 式 存 放 或 送 出 。
( 4 ) 如 果 由 一 间 公 司 的 高 级 人 员 或 代 理 人 签 署 代 表 文 件 , 董 事 局 也 可 以 要 求 将 授 权 签 署 该 代 表 文 件 的 授 权 书 , 或 经 公 证 人 证 明 的 授 权 书 的 复 印 件 , 或 相 关 大 会 通 知 或 本 公 司 就 相 关 大 会 发 出 的 任 何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的 说 明 文 字 中 注 明 的 其 他 授 权 书 或 文 件 按 照 上 文 第 ( 1 ) 段 中 注 明 的 方 式 存 放 或 送 出 。
( 5 ) 如 果 没 有 按 照 上 述 方 式 存 放 或 送 出 上 文 要 求 的 文 件 ,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所 示 的 人 士 将 无 权 就 有 关 股 份 投 票 。
76. 撤 销 授 权 的 通 知
  不 论 公 司 委 任 代 表 或 代 表 的 投 票 或 要 求 投 票 表 决 的 授 权 在 先 前 终 止 或 ( 直 至 登 记 到 登 记 册 ) 委 任 有 关 人 士 进 行 股 份 转 让 都 不 会 影 响 公 司 委 任 代 表 或 代 表 投 票 或 投 票 表 决 要 求 的 有 效 性 , 除 非 终 止 通 知 在 大 会 或 作 出 投 票 的 延 续 大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至 少 六 小 时 之 前 ( 或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则 于 投 票 表 决 指 定 进 行 时 间 之 前 ) 送 达 办 事 处 ( 或 先 前 正 式 送 达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的 其 他 地 点 ) 或 电 邮 至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电 子 地 址 , 或 在 大 会 或 延 续 大 会 或 投 票 表 决 当 日 和 地 点 但 在 该 等 大 会 或 表 决 开 始 之 前 将 终 止 通 知 交 给 秘 书 或 大 会 主 席 。 就 计 算 本 段 上 述 的 通 知 期 而 言 , 概 不 计 及 属 于 公 众 假 期 的 日 子 的 任 何 部 份 。

董 事

77. 董 事 人 数
  除 非 本 公 司 股 东 另 外 通 过 普 通 决 议 , 否 则 董 事 ( 候 补 董 事 除 外 )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 而 且 不 限 最 高 人 数 。
78. 董 事 毋 须 为 股 东
  董 事 毋 须 为 本 公 司 股 东 。

董 事 的 委 任 、 退 任 和 免 职

79. 本 公 司 董 事 委 任
( 1 ) 在 本 章 程 细 则 的 规 限 下 , 本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普 通 决 议 委 任 任 何 人 士 为 董 事 , 不 管 是 临 时 填 补 职 位 空 缺 或 成 为 增 补 董 事 。
( 2 ) 不 得 在 上 文 第 ( 1 ) 段 的 情 况 下 , 于 任 何 股 东 大 会 上 委 任 或 重 新 委 任 某 人 ( 董 事 依 照 本 章 程 细 则 退 任 除 外 ) 为 董 事 , 但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 a ) 该 人 士 获 得 董 事 局 的 推 荐 ; 或
( b ) 有 权 于 大 会 上 投 票 的 股 东 ( 非 被 推 荐 人 士 ) 在 不 早 于 大 会 通 知 发 出 之 后 当 日 而 不 迟 于 大 会 指 定 举 行 日 期 之 前 七 日 向 秘 书 发 出 有 关 其 有 意 就 委 任 或 重 新 委 任 某 人 提 出 决 议 的 通 知 , 以 及 该 人 士 表 示 其 愿 意 接 受 委 任 或 重 新 委 任 而 签 立 的 通 知 。
80. 委 任 每 位 董 事 的 个 别 决 议
  股 东 大 会 的 每 一 项 董 事 委 任 决 议 应 仅 涉 及 一 位 有 关 人 士 , 而 一 项 委 任 两 位 以 上 人 士 的 决 议 应 视 为 无 效 , 除 非 有 关 提 呈 决 议 已 获 大 会 在 并 无 任 何 投 票 反 对 的 情 况 下 预 先 同 意 。
81. 董 事 局 委 任 增 补 董 事 的 权 力
  在 不 妨 碍 本 公 司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依 照 本 章 程 细 则 任 何 条 文 委 任 任 何 人 士 为 董 事 的 情 况 下 , 董 事 局 可 以 随 时 和 不 时 任 命 任 何 人 士 为 董 事 , 不 管 是 临 时 填 补 职 位 空 缺 或 增 补 董 事 人 数 。 董 事 局 通 过 这 种 方 式 委 任 的 任 何 董 事 将 任 职 至 本 公 司 下 一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 而 且 合 资 格 重 新 委 任 , 惟 决 定 轮 值 退 任 董 事 或 计 算 轮 值 退 任 董 事 人 数 时 不 得 计 算 在 内 。
82. 董 事 的 退 任
( 1 ) 于 每 一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 应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董 事 轮 值 退 任 , 或 如 果 董 事 人 数 不 是 三 或 三 的 倍 数 , 则 为 最 接 近 但 小 于 三 分 之 一 的 人 数 应 须 退 任 , 惟 如 果 应 轮 值 退 任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三 位 , 则 该 等 应 轮 值 退 任 董 事 必 须 退 任 。
( 2 ) 同 是 执 行 董 事 的 首 席 执 行 官 , 于 仍 然 在 任 董 事 期 间 不 须 轮 值 退 任 , 亦 不 得 计 算 在 决 定 每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 退 任 董 事 人 数 之 内 。
( 3 ) 在 法 令 和 本 章 程 细 则 的 规 限 下 , 任 何 情 况 下 轮 值 退 任 的 董 事 应 是 距 上 次 委 任 或 重 新 委 任 任 职 时 间 最 长 的 董 事 , 但 如 果 多 位 人 士 前 一 次 在 同 一 日 获 委 任 为 董 事 , 则 通 过 抽 签 决 定 须 轮 值 退 任 的 董 事 , 惟 董 事 之 间 自 行 协 议 除 外 。 任 何 情 况 的 董 事 退 任 ( 不 论 是 人 数 或 身 份 ) 须 由 董 事 局 成 员 在 召 集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知 发 出 当 日 开 始 商 议 事 项 时 决 定 , 而 在 通 知 发 出 后 但 大 会 结 束 前 不 得 以 任 何 董 事 人 数 或 身 份 变 动 为 理 由 要 求 任 何 董 事 退 任 或 免 除 退 任 。
( 4 ) 退 任 的 董 事 ( 除 非 其 已 按 照 本 章 程 细 则 规 定 被 免 职 或 被 撤 职 ) 须 继 续 任 职 至 要 求 其 退 任 的 大 会 结 束 或 ( 如 果 较 早 发 生 ) 大 会 上 通 过 决 议 不 填 补 空 缺 职 位 或 委 任 其 他 人 士 担 任 其 职 , 或 直 至 在 大 会 上 提 出 重 新 委 任 该 董 事 的 决 议 且 决 议 遭 否 决 。
( 5 ) 退 任 董 事 可 以 重 新 委 任 。
( 6 ) 在 本 章 程 细 则 条 文 的 规 限 下 , 如 果 本 公 司 并 无 在 董 事 按 照 本 章 程 细 则 轮 值 退 任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退 任 的 任 何 大 会 上 填 补 该 董 事 的 职 位 空 缺 , 该 退 任 董 事 如 愿 意 可 继 续 原 职 , 将 被 视 为 获 重 新 委 任 , 除 非 在 大 会 上 通 过 决 议 不 填 补 空 缺 职 位 或 委 任 另 一 人 士 担 任 其 职 , 或 除 非 在 大 会 上 提 出 重 新 委 任 该 董 事 的 决 议 且 决 议 遭 否 决 。
83. 董 事 的 免 职
( 1 ) 不 论 本 章 程 细 则 的 任 何 规 定 或 董 事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的 任 何 协 议 , 本 公 司 可 在 董 事 任 期 未 满 时 通 过 普 通 决 议 将 任 何 董 事 免 职 。
( 2 ) 任 何 董 事 根 据 本 条 文 被 免 职 , 不 得 妨 碍 该 董 事 因 其 与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协 议 遭 违 反 可 能 承 受 的 损 害 而 提 出 的 任 何 索 偿 。
84. 董 事 的 撤 职
  撤 除 董 事 职 务 须 依 据 以 下 事 实 :
 
( a ) 如 果 其 由 于 任 何 法 令 条 文 而 导 致 其 不 得 担 任 董 事 或 依 法 禁 止 其 担 任 董 事 ; 或
( b ) 如 果 其 破 产 或 收 到 对 其 下 达 的 接 管 令 , 或 与 其 债 权 人 整 体 达 成 任 何 债 务 偿 还 安 排 或 债 务 重 整 协 议 ; 或
( c ) 如 果 其 ( 或 可 能 ) 精 神 紊 乱 , 而 声 称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区 的 ) 法 院 为 其 精 神 紊 乱 下 达 拘 留 令 或 委 任 接 管 人 、 财 产 监 管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有 关 就 其 财 产 或 状 况 行 使 权 力 ; 或
( d ) 如 果 连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缺 席 ( 不 论 是 否 安 排 了 候 补 董 事 接 替 其 出 席 ) 董 事 局 会 议 , 但 并 无 向 董 事 局 特 别 请 假 , 而 董 事 局 决 议 撤 除 其 职 位 ; 或
( e ) 如 果 其 向 本 公 司 递 交 辞 职 通 知 书 , 其 须 在 向 本 公 司 递 交 辞 职 通 知 书 之 时 或 在 该 通 知 所 述 的 较 后 指 定 时 间 离 职 ; 或
( f ) 如 果 本 公 司 依 照 法 令 通 过 普 通 决 议 免 除 其 职 务 ; 或
( g ) 除 上 文 ( f ) 分 段 外 , 如 果 依 照 法 令 或 以 本 章 程 细 则 规 定 的 方 式 将 其 免 职 。
  如 果 董 事 基 于 任 何 原 因 被 解 除 职 务 , 其 将 不 得 担 任 董 事 局 辖 下 任 何 委 员 会 或 分 会 的 成 员 。
85. 委 任 担 任 行 政 职 务 的 董 事
( 1 ) 董 事 局 可 以 委 任 一 位 或 以 上 董 事 担 任 本 公 司 的 行 政 职 务 ( 包 括 主 席 、 首 席 执 行 官 或 执 行 副 总 裁 ) , 其 任 期 ( 依 照 法 令 和 联 交 所 不 时 指 定 的 适 用 规 则 ) 及 条 款 均 由 董 事 局 决 定 , 并 可 以 撤 回 或 终 止 任 何 委 任 , 惟 不 得 妨 碍 董 事 因 其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的 任 何 服 务 合 同 遭 违 反 而 提 出 的 任 何 损 害 索 偿 。
( 2 ) 委 任 为 任 何 行 政 人 员 的 董 事 的 薪 酬 由 董 事 局 决 定 , 而 薪 酬 ( 不 管 是 外 加 或 计 入 其 董 事 酬 金 之 内 ) 可 以 薪 金 、 佣 金 、 参 与 分 红 或 其 他 方 式 支 付 。
( 3 ) 被 委 任 为 主 席 的 董 事 不 再 担 任 董 事 时 , 其 主 席 身 份 将 自 动 终 止 , 但 不 妨 碍 因 其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的 任 何 服 务 合 同 遭 违 反 而 提 出 的 任 何 损 害 索 偿 。 被 委 任 为 首 席 执 行 官 或 执 行 副 总 裁 的 董 事 不 再 担 任 董 事 时 , 其 行 政 职 务 不 会 自 动 终 止 , 除 非 与 行 政 职 务 相 关 的 聘 任 合 同 或 任 何 决 议 列 明 其 职 务 须 终 止 , 而 其 董 事 职 务 的 终 止 不 得 妨 碍 因 其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的 任 何 服 务 合 同 遭 违 反 而 提 出 的 任 何 损 害 索 偿 。

候 补 董 事

86. 委 任 候 补 董 事 的 权 力
( 1 ) 每 位 董 事 可 委 任 另 一 位 愿 意 担 任 其 候 补 董 事 的 董 事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 也 可 免 除 候 补 董 事 的 职 务 。 委 任 任 何 并 非 董 事 的 人 士 为 候 补 董 事 , 须 经 过 大 多 数 董 事 或 董 事 局 决 议 的 批 准 。
( 2 ) 候 补 董 事 将 有 权 获 得 关 于 所 有 董 事 局 会 议 和 其 委 任 董 事 为 成 员 的 所 有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通 知 , 并 有 权 出 席 其 委 任 董 事 不 能 亲 身 出 席 的 会 议 及 于 会 上 投 票 , 以 及 有 权 在 会 议 上 就 本 章 程 细 则 适 用 的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以 董 事 的 身 份 行 使 和 履 行 其 委 任 人 的 所 有 董 事 职 能 、 权 力 和 义 务 。
( 3 ) 每 位 担 任 候 补 董 事 的 人 士 将 受 本 章 程 细 则 有 关 董 事 的 所 有 规 定 ( 委 任 候 补 董 事 和 确 定 薪 酬 的 权 力 除 外 ) 规 限 , 并 就 其 行 为 和 过 失 ( 包 括 其 作 出 的 任 何 侵 权 行 为 ) 对 本 公 司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 而 且 不 得 被 视 为 其 委 任 董 事 的 代 理 人 。 候 补 董 事 将 获 偿 付 费 用 , 而 且 有 权 获 本 公 司 弥 偿 如 同 董 事 的 相 同 赔 偿 , 惟 不 得 以 候 补 董 事 身 份 从 本 公 司 获 得 任 何 董 事 费 用 。
( 4 ) 每 位 候 补 董 事 除 本 身 作 为 董 事 享 有 的 投 票 权 外 , 就 其 每 位 委 任 董 事 也 享 有 一 票 投 票 权 , 惟 在 确 定 出 席 的 法 定 人 数 时 , 候 补 董 事 只 能 被 计 算 为 一 位 。
( 5 ) 委 任 候 补 董 事 的 董 事 如 果 不 再 任 职 董 事 (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上 退 任 而 获 重 新 委 任 的 情 况 除 外 ) , 或 委 任 董 事 向 本 公 司 发 出 通 知 免 除 候 补 董 事 职 务 , 或 发 生 任 何 免 除 候 补 董 事 ( 如 为 董 事 ) 职 务 的 事 件 时 , 被 委 任 为 候 补 董 事 的 任 何 人 士 须 停 任 候 补 董 事 的 职 务 。
( 6 ) 所 有 委 任 或 罢 免 候 补 董 事 须 通 过 书 面 通 知 而 作 出 , 并 在 上 文 第 ( 1 ) 段 的 规 限 下 , 将 从 秘 书 收 到 该 通 知 时 生 效 。

薪 酬 和 费 用

87. 董 事 的 薪 酬 和 费 用
( 1 ) 每 位 董 事 均 有 权 获 得 本 公 司 支 付 于 股 东 大 会 上 经 董 事 局 建 议 及 由 本 公 司 决 定 的 薪 酬 。
( 2 ) 本 公 司 也 须 以 其 资 金 支 付 董 事 的 所 有 交 通 、 住 宿 和 为 履 行 其 职 责 合 理 和 适 当 产 生 的 其 他 开 支 , 其 中 包 括 董 事 往 返 董 事 局 会 议 或 委 员 会 会 议 或 股 东 大 会 的 交 通 费 ( 以 本 公 司 与 董 事 达 成 的 任 何 协 议 规 定 为 准 ) 。
88. 特 别 薪 酬
  董 事 局 应 当 为 按 照 本 公 司 要 求 而 提 供 任 何 特 别 或 额 外 服 务 的 任 何 董 事 支 付 特 别 薪 酬 。 该 特 别 薪 酬 可 以 作 为 该 董 事 一 般 薪 酬 ( 如 有 ) 以 外 的 薪 酬 或 作 为 取 代 该 薪 酬 , ( 并 可 能 ) 惟 不 妨 碍 本 章 程 细 则 第 87 条 的 规 定 下 , 可 以 通 过 一 次 性 付 款 支 付 或 通 过 薪 金 、 佣 金 、 参 与 分 红 或 董 事 局 决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支 付 。

董 事 局 的 权 力

89. 董 事 局 管 理 本 公 司 业 务 的 一 般 权 力
( 1 ) 在 法 令 、 本 章 程 细 则 及 本 公 司 任 何 普 通 决 议 的 规 限 下 , 董 事 局 将 行 使 本 公 司 的 所 有 权 力 管 理 本 公 司 业 务 。 对 本 章 程 细 则 的 任 何 修 改 ( 若 有 关 修 改 不 获 通 过 或 未 经 提 出 ) 将 不 得 令 董 事 局 先 前 原 本 有 效 的 行 动 变 得 无 效 。
( 2 ) 本 条 文 赋 予 的 一 般 权 力 不 得 受 到 任 何 其 他 条 文 或 本 公 司 于 股 东 大 会 上 作 出 的 任 何 决 议 赋 予 董 事 局 的 任 何 特 别 授 权 或 权 力 所 局 限 或 限 制 。
90. 借 款 的 权 力
  董 事 局 可 以 行 使 本 公 司 的 所 有 权 力 借 款 及 抵 押 或 押 记 全 部 或 部 分 业 务 、 财 产 和 资 产 ( 现 有 的 和 未 来 的 ) 及 未 缴 股 本 , 以 及 ( 在 适 用 范 围 内 根 据 法 令 条 文 规 限 ) 发 行 债 券 及 其 他 证 券 ( 不 论 完 全 为 或 作 为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任 何 债 项 、 负 债 或 责 任 的 附 属 担 保 物 ) 。
91. 关 于 员 工 的 规 定
  董 事 局 可 行 使 法 令 赋 予 的 任 何 权 力 , 就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全 部 或 部 分 业 务 停 止 或 转 让 给 任 何 人 士 而 制 定 出 符 合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员 工 或 前 员 工 利 益 的 规 定 。

董 事 局 权 力 的 下 放

92. 对 个 人 董 事 下 放 权 力
  在 董 事 局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下 , 董 事 局 可 以 将 其 任 何 权 力 、 权 限 和 酌 情 权 ( 含 再 下 放 的 权 力 ) 委 托 或 赋 予 任 何 董 事 , 也 可 以 撤 回 或 变 更 所 有 或 任 何 该 权 力 , 惟 诚 实 守 信 的 董 事 则 不 受 撤 销 或 变 更 的 影 响 。
93. 委 员 会
( 1 ) 董 事 局 可 以 将 其 任 何 权 力 、 权 限 和 酌 情 权 ( 含 再 下 放 的 权 力 ) 下 放 予 任 何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人 士 ( 不 论 是 否 董 事 ) 组 成 的 任 何 委 员 会 , 惟 该 委 员 会 大 部 分 成 员 须 为 董 事 , 而 且 除 非 大 部 分 与 会 者 为 董 事 , 否 则 该 委 员 会 会 议 不 具 足 够 法 定 人 数 行 使 其 任 何 权 力 、 权 限 和 酌 情 权 。 董 事 局 可 按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下 放 任 何 该 权 力 , 也 可 以 撤 回 或 变 更 任 何 该 下 放 权 力 , 并 完 全 或 部 分 解 散 任 何 委 员 会 , 惟 诚 实 守 信 的 董 事 不 受 任 何 撤 销 或 变 更 的 影 响 。 通 过 这 种 方 式 成 立 的 任 何 委 员 会 在 行 使 授 权 而 享 有 的 权 力 、 权 限 和 酌 情 权 时 , 须 遵 守 董 事 局 对 委 员 会 执 行 的 任 何 规 则 。
( 2 ) 由 两 位 或 以 上 成 员 组 成 的 委 员 会 使 用 的 议 事 程 序 须 符 合 董 事 局 对 委 员 会 执 行 的 任 何 规 则 , 并 ( 该 规 则 规 定 ) 须 符 合 本 章 程 细 则 有 关 监 管 董 事 局 议 事 适 用 程 序 的 规 定 。
94. 地 方 董 事 局
( 1 ) 董 事 局 可 以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设 立 任 何 地 方 董 事 局 或 代 理 处 以 管 理 任 何 本 公 司 事 务 , 并 可 以 委 任 任 何 人 士 为 地 方 董 事 局 成 员 或 管 理 人 员 或 代 理 人 , 并 确 定 相 关 薪 酬 。
( 2 ) 董 事 局 可 以 将 其 任 何 权 力 、 权 限 和 酌 情 权 ( 含 再 下 放 的 权 力 ) 下 放 予 任 何 地 方 董 事 局 、 管 理 人 员 或 代 理 人 , 也 可 以 授 权 任 何 地 方 董 事 局 成 员 或 其 中 任 何 人 员 填 补 任 何 职 位 空 缺 , 并 在 有 职 位 空 缺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工 作 。
( 3 ) 根 据 本 条 文 进 行 的 任 何 委 任 或 下 放 权 力 事 宜 可 在 董 事 局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下 进 行 , 而 董 事 局 可 以 免 除 上 述 委 任 的 任 何 人 士 , 也 可 以 撤 回 或 变 更 任 何 该 下 放 权 力 , 惟 诚 实 守 信 的 人 士 不 受 该 撤 销 或 变 更 的 影 响 。
95. 授 权 委 托 书
  董 事 局 可 以 按 其 决 定 的 条 款 ( 包 括 关 于 薪 酬 的 条 款 )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其 他 方 式 委 任 任 何 人 士 为 本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 也 可 以 决 定 及 下 放 其 任 何 权 力 、 权 限 和 酌 情 权 ( 含 再 下 放 的 权 力 ) 予 任 何 人 士 。 董 事 局 可 以 根 据 本 条 文 的 规 定 罢 免 其 委 任 的 任 何 人 士 , 也 可 以 撤 回 或 变 更 该 下 放 权 力 , 惟 诚 实 守 信 的 人 士 不 受 该 撤 销 或 变 更 的 影 响 。

董 事 的 权 益

96. 董 事 担 任 具 收 入 的 职 务 以 及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的 权 力
( 1 ) 在 法 令 的 规 限 下 , 不 得 因 为 任 何 董 事 或 未 来 董 事 所 任 职 务 而 剥 夺 其 任 期 内 担 任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管 理 、 行 政 、 业 务 经 营 职 务 或 职 位 , 或 作 为 卖 方 、 买 方 或 其 他 身 份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任 何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的 权 力 ; 也 不 得 ( 在 正 式 声 明 的 董 事 权 益 的 规 限 下 ) 废 止 本 公 司 所 签 订 或 董 事 代 表 本 公 司 签 订 而 任 何 董 事 以 任 何 方 式 拥 有 权 益 的 任 何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 以 此 种 方 式 获 得 利 益 的 任 何 董 事 也 毋 须 向 本 公 司 说 明 因 为 该 董 事 担 任 该 职 位 或 因 其 职 位 建 立 的 信 用 关 系 而 从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中 所 得 到 的 任 何 利 益 。
( 2 ) 除 了 担 任 董 事 以 外 , 董 事 也 可 以 担 任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其 他 具 收 入 的 职 务 或 职 位 ( 核 数 师 除 外 ) , 任 职 期 限 ( 受 法 令 规 限 ) 和 任 职 条 件 由 董 事 局 决 定 , 并 可 因 此 获 得 由 董 事 局 决 定 的 额 外 薪 酬 ( 不 管 是 以 薪 金 、 佣 金 、 参 与 分 红 的 方 式 或 其 他 方 式 支 付 ) 作 为 本 章 程 细 则 任 何 其 他 条 文 规 定 的 额 外 薪 酬 或 替 代 任 何 该 薪 酬 。
( 3 ) 任 何 董 事 可 以 个 人 身 份 或 其 商 号 为 本 公 司 担 任 专 业 职 位 身 份 ( 核 数 师 除 外 ) , 及 其 个 人 或 其 商 号 有 权 因 其 所 提 供 的 专 业 服 务 而 获 取 薪 酬 , 犹 如 其 并 非 董 事 。
( 4 ) 任 何 董 事 可 以 继 续 是 或 成 为 与 本 公 司 拥 有 权 益 的 任 何 其 他 公 司 的 股 东 或 董 事 及 该 董 事 不 必 汇 报 因 其 作 为 任 何 上 述 其 他 公 司 的 股 东 或 董 事 , 或 在 其 中 担 任 任 何 其 他 具 有 收 入 的 职 务 或 职 位 而 获 得 的 股 息 、 薪 酬 、 养 老 金 或 其 他 利 益 。 董 事 局 也 可 以 其 认 为 合 适 的 方 式 行 使 因 本 公 司 持 有 或 拥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公 司 的 股 份 而 赋 予 的 任 何 表 决 权 , 或 任 何 委 任 权 ( 包 括 行 使 委 任 董 事 或 委 任 其 中 任 何 人 士 作 为 该 其 他 公 司 董 事 或 高 级 人 员 的 表 决 权 或 委 任 权 , 或 向 该 其 他 公 司 董 事 或 高 级 人 员 支 付 任 何 津 贴 的 表 决 权 ) 。
( 5 ) 如 果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以 任 何 方 式 ( 不 论 直 接 或 间 接 ) 在 本 公 司 所 签 订 或 建 议 签 订 的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中 拥 有 权 益 , 而 该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就 本 公 司 的 业 务 而 言 属 重 大 , 而 如 果 该 董 事 或 其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实 体 于 该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中 拥 有 重 大 权 益 , 则 须 根 据 条 例 申 明 其 权 益 或 其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实 体 的 权 益 的 性 质 及 程 度 。
( 6 ) 为 了 本 条 文 , 如 董 事 向 董 事 局 作 出 申 报 , 表 示 :
 
( a ) 其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实 体 为 某 指 定 公 司 或 商 号 的 股 东 , 并 且 将 被 视 为 在 本 通 知 发 出 之 日 以 后 与 该 公 司 或 商 号 所 可 能 签 订 的 任 何 其 他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中 拥 有 权 益 ; 或
( b ) 其 将 被 视 为 在 本 通 知 发 出 之 日 以 后 与 其 相 关 的 指 定 人 士 可 能 签 订 的 任 何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之 中 拥 有 权 益 ,
  该 申 报 应 当 视 为 本 条 文 规 定 涉 及 任 何 有 关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的 充 分 权 益 声 明 , 惟 除 非 该 申 报 ( i ) 由 董 事 向 其 他 董 事 在 董 事 局 会 议 上 作 出 ; ( ii ) 由 董 事 藉 书 面 通 知 作 出 , 并 送 交 其 他 董 事 ; 或 ( iii ) 由 董 事 藉 一 般 通 知 作 出 。
( 7 ) 董 事 在 涉 及 其 自 身 在 本 公 司 或 在 本 公 司 拥 有 权 益 的 任 何 其 他 公 司 担 当 任 何 具 有 收 入 的 职 务 或 职 位 的 委 任 ( 包 括 确 定 或 更 改 任 期 ) 或 终 止 其 委 任 进 行 任 何 决 议 时 , 不 得 投 票 ( 或 不 被 计 入 会 议 的 法 定 人 数 ) 。 惟 对 于 涉 及 委 任 ( 包 括 确 定 或 更 改 任 期 ) 两 位 或 以 上 董 事 在 本 公 司 或 在 本 公 司 拥 有 权 益 的 任 何 其 他 公 司 中 担 当 任 何 具 有 收 入 的 职 务 或 职 位 , 或 终 止 委 任 的 提 议 进 行 考 虑 时 , 可 以 分 开 处 理 这 些 提 议 , 并 可 就 每 位 董 事 单 独 提 出 决 议 , 在 此 情 况 下 , 每 位 相 关 董 事 ( 本 条 文 规 定 剥 夺 其 表 决 权 的 除 外 ) 均 可 在 每 项 决 议 享 有 表 决 权 ( 并 被 计 入 法 定 人 数 ) , 但 有 关 其 本 人 的 委 任 或 终 止 委 任 的 决 议 除 外 。
( 8 ) 对 于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拥 有 重 大 权 益 的 任 何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或 其 他 议 案 进 行 任 何 表 决 时 , 该 董 事 没 有 表 决 权 ( 或 不 被 计 入 会 议 的 法 定 人 数 ) ; 而 如 果 其 表 明 作 出 此 举 , 则 不 计 算 其 所 投 票 数 , 惟 在 适 用 法 例 及 法 规 的 规 定 下 , 涉 及 任 何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事 宜 的 任 何 决 议 不 适 用 于 此 限 制 , 而 董 事 可 就 此 进 行 表 决 ( 同 时 被 计 入 法 定 人 数 ) :
 
( a ) 由 于 其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应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的 要 求 或 为 了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的 利 益 贷 出 款 项 或 承 担 责 任 而 向 其 或 其 联 系 人 提 供 担 保 、 弥 偿 或 抵 押 ;
( b ) 其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就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所 欠 债 项 或 责 任 根 据 担 保 或 弥 偿 保 证 而 全 部 或 部 分 并 单 独 或 共 同 承 担 责 任 , 或 通 过 提 供 抵 押 的 方 式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担 保 、 弥 偿 或 抵 押 ;
( c ) 任 何 发 行 或 发 售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公 司 而 本 公 司 可 能 发 起 或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以 供 认 购 或 购 买 , 而 其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有 权 以 任 何 有 关 证 券 的 持 有 人 或 承 销 人 或 分 销 人 身 份 参 与 其 中 ;
( d ) 由 于 其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在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中 拥 有 权 益 而 如 同 本 公 司 其 他 的 股 份 、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持 有 人 享 有 权 益 的 任 何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
( e ) 关 于 采 纳 、 修 改 或 执 行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能 够 从 中 受 益 的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的 雇 员 股 份 计 划 或 任 何 股 份 奖 励 计 划 或 股 份 认 购 权 计 划 的 任 何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
( f ) 关 于 采 纳 、 修 改 或 执 行 与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董 事 、 其 联 系 人 、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和 雇 员 的 退 休 金 或 退 休 、 身 故 或 残 疾 抚 恤 金 计 划 有 关 , 且 并 无 就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授 予 一 般 没 有 向 该 退 休 金 或 计 划 相 关 的 该 类 人 士 提 供 的 任 何 特 权 或 利 益 的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
( g ) 涉 及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雇 员 利 益 的 任 何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 而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按 照 该 合 同 的 规 定 可 以 相 同 方 式 享 有 雇 员 的 权 益 , 并 且 没 有 授 予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一 般 不 授 予 与 合 同 相 关 雇 员 的 任 何 特 权 或 利 益 ; 及
( h ) 涉 及 为 任 何 董 事 购 买 或 维 持 责 任 保 险 的 任 何 合 同 。
( 9 ) 在 候 补 董 事 的 情 况 下 , 除 本 身 享 有 的 任 何 权 益 外 , 候 补 董 事 委 任 人 的 权 益 应 被 视 为 候 补 董 事 的 权 益 。
( 10 ) 如 果 在 任 何 会 议 上 产 生 有 关 董 事 ( 会 议 主 席 除 外 )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的 权 益 的 重 要 性 的 任 何 问 题 , 或 有 关 任 何 董 事 ( 会 议 主 席 除 外 ) 的 表 决 权 , 而 该 问 题 通 过 他 自 愿 同 意 放 弃 表 决 权 仍 未 获 得 解 决 , 则 须 将 该 问 题 提 交 会 议 主 席 处 理 , 主 席 对 有 关 董 事 的 裁 决 应 为 最 后 和 最 终 定 论 , 除 非 就 主 席 所 知 , 有 关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的 权 益 性 质 或 范 围 并 未 适 当 披 露 。 如 果 产 生 了 涉 及 会 议 主 席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的 任 何 问 题 , 而 该 问 题 通 过 他 自 愿 同 意 放 弃 表 决 权 仍 未 获 得 解 决 , 则 须 将 该 问 题 提 交 董 事 局 通 过 决 议 决 定 ( 主 席 将 就 此 被 计 入 法 定 人 数 内 , 但 不 得 对 该 事 宜 表 决 ) , 董 事 局 的 决 议 将 是 最 后 和 最 终 定 论 , 除 非 就 其 所 知 , 主 席 或 其 任 何 联 系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连 的 任 何 实 体 的 权 益 性 质 或 范 围 并 未 作 适 当 披 露 。
( 11 ) 就 本 条 文 而 言 :
 
( a ) 对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的 提 述 包 括 任 何 建 议 签 订 的 交 易 、 安 排 或 合 同 ;
( b ) 对 与 董 事 有 关 连 的 实 体 的 提 述 具 有 条 例 第 486 条 中 的 涵 义 ; 及
( c ) 「 附 属 公 司 」 的 涵 义 与 上 市 规 则 ( 经 不 时 修 订 ) 中 的 定 义 相 同 。
( 12 ) 根 据 法 令 , 本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普 通 决 议 在 任 何 程 度 上 中 止 或 放 宽 本 条 文 的 规 定 , 或 追 认 任 何 因 为 违 背 本 条 文 规 定 而 未 获 得 正 式 授 权 的 交 易 。

董 事 局 的 议 事 程 序

97. 董 事 局 会 议
  董 事 局 可 在 其 认 为 适 当 时 开 会 以 便 处 理 业 务 、 押 后 会 议 及 其 他 方 面 控 制 其 会 议 。 董 事 局 可 以 随 时 ( 而 秘 书 则 应 在 董 事 提 出 要 求 时 ) 召 集 董 事 局 会 议 。
98. 会 议 通 知
  董 事 局 会 议 通 知 应 发 给 全 体 董 事 。 如 果 董 事 局 会 议 通 知 为 以 亲 身 或 以 口 头 方 式 或 以 书 面 方 式 按 照 其 最 后 知 悉 的 地 址 或 其 为 此 目 的 提 供 予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址 而 向 董 事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 将 被 视 为 已 经 向 该 董 事 正 式 发 出 董 事 局 会 议 通 知 。 不 在 香 港 或 预 期 不 在 香 港 的 董 事 可 以 要 求 董 事 局 在 其 缺 席 期 间 按 照 其 最 后 知 悉 的 地 址 或 其 为 此 目 的 提 供 予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址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其 寄 发 董 事 局 会 议 通 知 , 但 是 该 通 知 毋 须 早 于 发 给 在 港 董 事 的 通 知 的 时 间 ; 如 果 该 董 事 并 无 提 出 任 何 有 关 要 求 , 则 毋 须 向 当 时 不 在 香 港 的 任 何 董 事 发 送 董 事 局 会 议 通 知 。 董 事 可 放 弃 获 得 任 何 将 会 举 行 或 已 举 行 之 会 议 之 开 会 通 知 的 权 利 。
99. 法 定 人 数
  董 事 局 议 事 所 需 的 法 定 人 数 可 以 由 董 事 局 决 定 , 而 除 非 另 订 法 定 人 数 , 否 则 法 定 人 数 为 两 位 董 事 。
100. 主 持 会 议 的 主 席
  如 果 主 席 出 席 并 且 愿 意 主 持 会 议 , 其 将 主 持 所 有 董 事 局 会 议 ; 惟 如 果 并 无 委 任 主 席 , 或 如 其 在 会 议 的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后 五 分 钟 以 内 并 未 出 席 , 或 其 不 愿 意 担 任 会 议 主 席 , 则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应 从 其 中 选 出 一 位 担 当 为 会 议 主 席 。
101. 董 事 局 会 议 和 留 任 担 当 董 事 的 权 限
( 1 ) 出 席 人 数 达 到 法 定 人 数 的 董 事 局 会 议 有 权 行 使 当 时 一 般 情 况 下 董 事 局 所 获 赋 予 或 可 行 使 的 一 切 或 任 何 权 力 。
( 2 ) 尽 管 董 事 职 位 出 现 空 缺 , 各 留 任 董 事 或 唯 一 留 任 董 事 仍 可 以 随 时 行 事 , 惟 如 果 和 只 要 董 事 人 数 减 少 至 低 于 本 章 程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最 低 人 数 或 低 于 本 章 程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法 定 人 数 , 或 仅 有 一 位 留 任 董 事 , 则 各 留 任 董 事 或 该 留 任 董 事 可 以 为 填 补 空 缺 或 召 集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 但 不 得 为 其 他 目 的 行 事 。
102. 表 决
  任 何 董 事 局 会 议 上 产 生 的 问 题 将 通 过 多 数 票 表 决 决 定 。 如 果 票 数 相 同 , 会 议 主 席 将 获 第 二 次 投 票 或 投 出 决 定 性 一 票 。
103. 书 面 决 议 和 电 话 会 议 决 议
( 1 ) 在 适 用 法 例 之 规 限 下 , 当 时 有 权 收 到 董 事 局 会 议 通 知 并 于 会 上 投 票 的 所 有 董 事 或 委 员 会 全 体 委 员 的 大 多 数 已 签 署 的 书 面 决 议 或 以 书 面 批 准 的 决 议 , 乃 如 同 经 董 事 局 或 ( 视 情 况 而 定 ) 该 委 员 会 正 式 召 集 和 形 成 的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一 样 有 效 。 就 本 条 文 而 言 , 一 名 董 事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董 事 局 发 出 对 该 书 面 决 议 的 书 面 确 认 通 知 , 应 被 视 为 其 对 该 书 面 决 议 的 签 署 。 该 决 议 可 载 于 一 份 文 件 或 格 式 相 似 的 不 同 文 件 中 , 每 份 文 件 分 别 由 一 位 或 以 上 相 关 董 事 或 相 关 委 员 会 委 员 签 名 或 审 批 。
( 2 )
( a ) 董 事 局 或 委 员 会 会 议 可 以 通 过 部 分 或 全 部 身 处 不 同 地 方 的 董 事 或 委 员 会 委 员 之 间 的 会 谈 方 式 进 行 , 但 参 予 会 议 的 每 位 董 事 或 ( 视 情 况 而 定 ) 每 位 委 员 会 委 员 能 够 :
 
( i ) 听 到 其 他 每 位 参 予 的 董 事 或 委 员 会 委 员 于 会 上 发 言 ; 及
( ii ) ( 如 其 有 意 ) 同 时 向 其 他 参 予 的 董 事 或 委 员 会 委 员 发 言 ,
  方 式 可 以 是 直 接 通 过 会 议 电 话 或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的 通 讯 设 备 ( 不 管 正 式 通 过 本 条 文 时 是 否 有 这 样 设 备 ) 或 并 用 有 关 方 法 ;
( b ) 如 果 达 到 法 定 人 数 的 最 低 董 事 数 目 或 委 员 会 委 员 数 目 的 条 件 , 将 被 视 为 参 予 会 议 的 人 士 达 到 法 定 人 数 ; 及
( c ) 以 上 述 方 式 举 行 的 会 议 将 被 视 为 是 在 召 集 最 多 参 予 董 事 , 或 ( 视 情 况 而 定 )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地 点 举 行 , 或 如 果 不 容 易 确 认 这 批 人 士 , 则 于 会 议 主 席 在 场 的 地 方 举 行 。
104. 董 事 和 委 员 会 委 员 行 为 的 有 效 性
  尽 管 事 后 发 现 委 任 的 任 何 董 事 局 成 员 或 委 员 会 委 员 或 行 事 的 人 士 之 委 任 欠 妥 , 或 其 全 体 或 其 中 的 任 何 人 士 已 丧 失 资 格 或 已 经 辞 职 或 无 权 投 票 , 惟 任 何 董 事 局 会 议 或 委 员 会 会 议 或 任 何 人 士 以 董 事 或 委 员 会 委 员 之 身 份 作 出 的 一 切 真 诚 行 为 将 同 样 有 效 , 如 同 上 述 各 人 被 正 式 委 任 并 具 有 资 格 担 任 并 继 续 担 当 董 事 或 委 员 会 委 员 一 样 及 有 权 投 票 。
105. 会 议 记 录
  董 事 局 须 安 排 将 以 下 会 议 内 容 记 录 成 册 :
 
( a ) 董 事 局 委 任 的 所 有 高 级 人 员 ;
( b ) 每 次 出 席 董 事 局 会 议 的 全 体 董 事 名 单 以 及 每 次 出 席 任 何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全 体 委 员 名 单 ; 及
( c ) 本 公 司 及 任 何 类 别 股 东 , 以 及 董 事 局 和 任 何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会 议 的 全 部 决 议 和 议 事 程 序 ,
  以 及 在 作 出 有 关 委 任 、 或 在 有 关 董 事 或 股 东 出 席 、 或 在 通 过 有 关 决 议 、 或 执 行 议 事 程 序 ( 视 情 况 而 定 ) 的 会 议 上 , 要 求 由 会 议 主 席 签 署 或 由 本 公 司 或 董 事 局 或 委 员 会 ( 视 情 况 而 定 ) 下 一 次 会 议 的 主 席 签 署 的 任 何 有 关 会 议 记 录 将 为 充 分 的 证 据 , 毋 须 出 示 任 何 其 他 事 实 证 明 。

秘 书

106. 秘 书 的 委 任
  秘 书 由 董 事 局 以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任 期 、 薪 酬 和 条 件 委 任 , 而 且 董 事 局 可 以 将 其 按 上 述 方 式 委 任 的 任 何 人 士 撤 职 , 而 不 损 害 因 违 反 其 与 本 公 司 之 间 的 任 何 合 同 所 带 来 的 任 何 损 失 索 赔 。
107. 双 重 身 份
  根 据 法 令 或 本 章 程 细 则 条 文 有 关 规 定 或 授 权 由 董 事 和 秘 书 作 出 或 规 定 或 授 权 对 董 事 或 秘 书 作 出 某 一 件 事 情 况 下 , 倘 该 事 只 是 由 身 为 董 事 而 兼 任 或 同 时 代 替 秘 书 之 同 一 名 人 士 处 理 , 或 只 是 向 该 名 人 士 作 出 , 将 不 足 以 构 成 对 该 条 文 之 圆 满 履 行 。

印 章

108. 印 章
( 1 ) 董 事 局 须 安 排 本 公 司 的 每 一 枚 印 章 之 保 管 。
( 2 ) 本 公 司 可 以 行 使 法 令 所 赋 予 有 关 持 有 正 式 印 章 的 权 力 , 而 有 关 权 力 归 属 于 董 事 局 。 本 章 程 细 则 中 提 及 的 印 章 在 任 何 适 用 情 况 下 均 被 视 为 包 括 上 述 任 何 正 式 印 章 。
( 3 ) 只 可 通 过 董 事 局 或 董 事 局 委 员 会 授 权 代 表 董 事 局 决 议 的 一 般 授 权 或 特 别 授 权 批 准 后 才 可 使 用 印 章 。 董 事 局 可 以 不 时 制 定 其 认 为 是 适 当 的 规 则 ( 在 本 章 程 细 则 条 文 的 规 限 下 ) , 确 定 可 以 在 附 有 印 章 的 每 份 文 件 签 名 的 人 士 和 人 数 。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每 份 文 件 须 由 任 何 一 位 董 事 和 秘 书 或 由 任 何 两 位 董 事 或 董 事 为 此 目 的 而 授 权 的 任 何 一 位 或 多 位 人 士 签 署 。 对 于 任 何 与 本 公 司 真 诚 进 行 交 易 的 买 方 或 人 士 , 该 些 人 士 的 签 名 已 经 适 当 地 加 盖 了 印 章 将 为 最 终 的 事 实 证 明 。
( 4 ) 本 公 司 有 绝 对 酌 情 权 且 在 法 令 之 规 限 下 , 按 照 条 例 第 126 条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出 具 的 每 张 股 票 或 代 表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证 券 的 证 明 书 均 可 加 盖 由 本 公 司 保 存 的 印 章 或 任 何 正 式 印 章 。
( 5 ) 每 张 证 书 ( 不 论 有 否 加 盖 印 章 ) 应 该 由 至 少 一 位 董 事 和 秘 书 或 至 少 两 位 董 事 或 董 事 局 为 此 目 的 而 授 权 的 任 何 一 位 或 多 位 其 他 人 士 亲 笔 签 名 , 惟 董 事 局 可 以 通 过 决 议 决 定 ( 一 般 情 况 下 或 个 别 情 况 下 ) 该 签 署 应 被 省 掉 或 由 其 他 方 式 或 系 统 以 机 印 签 署 或 加 盖 。
( 6 ) 为 免 存 疑 , 本 条 文 概 无 根 据 条 例 或 其 他 适 用 的 法 例 或 法 规 所 允 许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执 行 一 份 文 件 的 能 力 。

文 件 的 认 证

109. 认 证 本 公 司 文 件 的 权 力
  任 何 董 事 或 秘 书 或 由 董 事 委 任 的 任 何 人 士 均 有 权 对 影 响 本 公 司 宪 章 的 任 何 文 件 和 本 公 司 或 董 事 局 或 任 何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任 何 决 议 , 以 及 与 本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的 账 册 、 记 录 、 文 件 和 财 务 报 表 等 进 行 认 证 , 从 而 证 明 有 关 文 件 的 文 本 和 摘 录 为 真 实 的 文 本 和 摘 录 ; 而 任 何 账 册 、 记 录 、 文 件 和 财 务 报 表 等 不 在 办 事 处 , 本 公 司 保 管 该 等 文 件 的 地 方 经 理 或 其 他 高 级 人 员 将 被 视 为 上 述 由 董 事 局 委 任 的 人 士 。 将 以 上 述 方 法 证 明 的 本 公 司 或 董 事 局 或 任 何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决 议 副 本 或 会 议 记 录 摘 录 等 文 件 为 最 终 证 明 , 证 明 所 有 与 本 公 司 进 行 交 易 的 人 士 相 信 该 决 议 已 经 正 式 通 过 , 或 ( 视 情 况 而 定 ) 任 何 摘 录 的 会 议 记 录 是 在 正 式 组 织 会 议 上 按 议 事 程 序 的 真 实 准 确 记 录 。

股 息

110. 宣 派 股 息
  在 法 令 的 规 限 下 , 本 公 司 可 以 不 时 通 过 普 通 决 议 宣 派 依 据 股 东 各 自 在 参 予 利 润 分 配 的 权 利 和 权 益 向 股 东 派 付 股 息 , 并 可 以 确 定 支 付 有 关 股 息 的 时 间 , 惟 宣 派 的 股 息 不 得 超 过 董 事 局 所 建 议 的 金 额 。
111. 固 定 股 息 和 中 期 股 息
  在 董 事 局 认 为 本 公 司 财 政 状 况 适 当 时 可 以 进 行 派 发 中 期 股 息 , 也 可 以 在 董 事 局 认 为 本 公 司 财 政 状 况 适 当 时 , 根 据 董 事 局 确 定 的 时 间 间 隔 以 固 定 的 利 率 支 付 任 何 股 息 。 如 果 董 事 局 诚 实 行 事 , 董 事 不 应 就 优 先 股 股 份 持 有 人 因 支 付 任 何 具 有 非 优 先 权 或 递 延 权 的 股 份 的 中 期 股 息 而 可 能 蒙 受 的 任 何 亏 损 的 有 关 持 有 人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112. 股 息 的 计 算
  除 非 任 何 股 份 所 附 的 权 利 或 发 行 的 条 款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
 
( a ) 所 有 股 息 均 须 按 支 付 股 息 所 涉 及 的 股 份 的 已 缴 清 的 金 额 比 例 宣 派 和 支 付 , 惟 催 缴 股 款 之 前 所 缴 付 的 股 款 金 额 不 得 视 为 本 条 文 所 指 的 已 缴 清 股 份 的 金 额 ; 及
( b ) 所 有 股 息 须 根 据 支 付 股 息 所 涉 及 期 间 的 任 何 时 段 或 多 个 时 段 内 已 缴 清 股 份 的 金 额 比 例 分 配 和 支 付 。
113. 支 付 的 方 法
 
( a ) 本 公 司 派 发 任 何 股 息 或 以 现 金 或 支 票 、 股 息 单 、 汇 票 或 类 似 的 金 融 工 具 等 有 关 股 份 应 付 的 其 他 款 项 , 也 可 以 邮 寄 予 持 有 人 的 登 记 地 址 , 或 ( 如 果 是 联 名 持 有 人 ) 寄 给 登 记 册 中 名 列 首 位 人 士 的 登 记 地 址 , 或 给 予 按 照 持 有 人 或 联 名 持 有 人 书 面 指 示 的 人 士 及 地 址 。 每 张 支 票 、 股 息 单 、 汇 票 或 类 似 的 金 融 工 具 的 邮 寄 风 险 均 由 有 权 收 取 以 上 各 项 所 涉 及 款 项 的 人 士 承 担 , 因 此 除 非 持 有 人 或 联 名 持 有 人 另 有 指 示 , 应 当 按 持 有 人 或 ( 如 果 是 股 份 联 名 持 有 人 ) 登 记 册 中 名 列 首 位 的 持 有 人 的 指 示 而 支 付 , 而 银 行 对 所 发 出 支 票 、 股 息 单 、 汇 票 或 类 似 的 金 融 工 具 兑 现 付 款 表 示 本 公 司 已 充 分 履 行 其 责 任 。
( b ) 另 外 , 任 何 股 息 或 其 他 款 项 可 以 通 过 银 行 或 其 他 资 金 转 账 系 统 或 其 他 方 式 支 付 , 也 可 以 支 付 予 持 有 人 或 联 名 持 有 人 书 面 指 令 的 人 士 或 通 过 该 人 士 支 付 。 在 任 何 转 账 过 程 中 或 按 照 以 上 任 何 指 令 行 事 而 导 致 遗 失 或 延 迟 的 任 何 款 项 , 本 公 司 概 不 承 担 责 任 。
( c ) 任 何 联 名 持 有 人 或 共 同 享 有 任 何 股 份 的 其 他 人 士 可 就 收 到 的 所 有 股 息 和 股 份 应 付 的 其 他 款 项 获 予 有 效 收 据 。
( d ) 任 何 股 息 或 任 何 股 份 应 付 的 其 他 款 项 可 支 付 予 通 过 股 份 转 移 而 有 权 获 取 股 息 的 人 士 , 如 同 其 为 该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或 联 名 持 有 人 , 而 其 于 登 记 册 中 记 录 的 地 址 ( 或 有 权 获 得 股 息 的 两 位 或 以 上 人 士 排 名 首 位 人 士 的 地 址 ) 为 登 记 地 址 。
114. 股 息 不 计 利 息
本 公 司 并 无 就 任 何 股 份 应 付 的 股 息 或 其 他 款 项 , 需 要 本 公 司 给 予 利 息 。
115. 可 以 从 股 息 中 扣 除 的 催 缴 股 款 或 债 项
  董 事 局 可 以 从 就 有 关 股 份 应 付 给 任 何 人 士 ( 不 管 单 独 或 与 他 人 共 同 享 有 ) 的 任 何 股 息 中 或 其 他 款 项 中 扣 除 其 ( 不 管 以 单 独 或 与 他 人 共 同 承 担 ) 因 催 缴 股 款 或 与 本 公 司 股 份 相 关 而 欠 负 本 公 司 的 所 有 款 项 。
116. 无 人 领 取 的 股 息
  所 有 无 人 领 取 的 股 息 、 利 息 或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可 以 由 董 事 局 为 本 公 司 的 利 益 用 于 投 资 或 其 他 方 面 , 直 至 被 领 取 。 若 任 何 股 息 在 到 期 支 付 当 日 起 计 六 年 一 直 无 人 领 取 , 将 被 没 收 并 拨 回 给 本 公 司 。 本 公 司 将 与 任 何 股 份 有 关 之 应 付 的 任 何 无 人 领 取 的 股 息 、 利 息 或 其 他 款 项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 并 不 得 构 成 本 公 司 为 有 关 款 项 的 托 管 人 身 份 。
117. 以 股 代 息
 
( a )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普 通 决 议 授 权 下 , 董 事 局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文 的 以 下 条 文 之 规 定 , 就 普 通 决 议 所 注 明 , 授 予 任 何 股 份 持 有 人 选 择 以 收 取 列 作 全 部 付 清 入 账 的 股 份 取 代 现 金 方 式 收 取 全 部 ( 或 部 分 ) 任 何 股 息 的 权 利 ( 以 股 代 息 ) 。
( b ) 普 通 决 议 可 以 注 明 某 一 项 股 息 ( 不 管 是 否 已 经 宣 布 ) , 或 可 以 注 明 在 特 定 期 间 内 所 宣 布 的 一 切 或 任 何 的 股 息 。
( c ) 分 配 基 础 由 董 事 局 决 定 , 董 事 局 须 发 送 通 知 予 股 份 持 有 人 有 关 其 以 股 代 息 的 选 择 权 , 并 具 体 规 定 进 行 选 择 时 须 遵 守 的 程 序 。
( d ) 本 公 司 不 得 支 付 股 息 或 作 出 选 择 以 股 代 息 涉 及 的 部 分 股 息 , 而 须 按 正 式 作 出 的 选 择 分 配 其 他 股 份 , 董 事 局 可 将 认 为 适 当 的 款 项 资 本 化 。
( e ) 待 分 配 的 其 他 股 份 在 各 方 面 与 当 时 的 已 发 行 同 类 别 缴 足 股 份 享 有 同 等 权 益 , 惟 参 与 有 关 股 息 方 面 除 外 。
( f ) 董 事 局 可 以 决 定 , 不 向 居 住 在 董 事 局 认 为 遵 守 当 地 法 律 或 法 规 将 会 过 于 繁 复 的 地 区 的 股 东 授 予 任 何 以 股 代 息 的 选 择 权 。
( g ) 董 事 局 可 以 作 出 其 认 为 必 要 或 适 宜 的 一 切 行 为 和 事 情 , 使 按 照 本 条 文 有 关 以 股 代 息 选 择 权 和 发 行 任 何 股 份 的 条 文 生 效 , 并 可 作 为 分 配 碎 股 而 制 订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文 ( 包 括 将 全 部 或 部 分 碎 股 权 利 的 利 益 拨 归 本 公 司 而 非 有 关 股 东 所 有 的 条 文 ) 。
( h ) 董 事 局 可 以 不 时 制 订 或 变 更 选 择 权 授 权 的 程 序 , 按 此 , 依 据 本 条 文 获 授 予 选 择 权 的 任 何 未 来 股 息 的 有 关 股 份 持 有 人 , 可 以 根 据 该 授 权 的 条 款 选 择 收 取 股 份 以 代 替 股 息 。
( i ) 董 事 局 不 得 作 出 以 股 代 息 , 除 非 本 公 司 拥 有 足 够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或 储 备 , 并 拥 有 足 够 的 权 力 配 发 股 份 , 使 其 提 出 收 取 以 股 代 息 的 选 择 权 生 效 。
118. 实 物 形 式 的 股 息
 
( a ) 经 本 公 司 的 普 通 决 议 授 权 和 按 照 董 事 局 的 建 议 , 可 以 全 部 或 部 分 以 指 定 资 产 和 ( 特 别 是 ) 任 何 其 他 公 司 的 已 缴 清 股 份 或 其 债 券 的 分 配 派 发 方 式 作 为 支 付 任 何 股 息 。
( b ) 当 分 配 遇 有 任 何 困 难 时 , 董 事 局 可 以 通 过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方 式 解 决 和 ( 特 别 是 ) 可 以 出 具 碎 股 证 书 ( 或 不 计 碎 股 ) , 决 定 分 配 指 定 资 产 或 部 分 指 定 资 产 的 价 值 , 决 定 按 照 所 定 价 值 向 任 何 股 东 作 出 支 付 现 金 , 以 保 证 分 配 平 等 , 同 时 为 董 事 局 认 为 适 当 有 权 收 取 股 息 之 人 士 将 任 何 指 定 资 产 安 排 以 信 托 方 式 归 属 予 受 托 人 。

储 备

119. 折 旧 准 备 和 利 润 结 转 为 储 备 的 权 力
  建 议 任 何 股 息 之 前 , 董 事 局 可 以 勾 销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折 旧 款 项 , 并 结 转 收 入 账 中 其 认 为 不 应 划 分 的 任 何 利 润 , 同 时 亦 可 以 从 本 公 司 利 润 中 拨 出 董 事 局 认 为 适 当 的 金 额 作 为 储 备 , 或 董 事 局 酌 情 考 虑 当 作 会 议 应 急 款 项 、 逐 步 清 算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债 项 或 负 债 、 或 维 修 保 养 或 添 置 本 公 司 财 产 、 或 董 事 局 全 权 认 为 适 当 的 其 他 用 途 的 储 备 ; 而 在 用 作 有 关 用 途 之 前 , 董 事 局 可 以 酌 情 决 定 用 于 本 公 司 业 务 , 或 投 入 董 事 局 不 时 认 为 适 当 的 投 资 项 目 (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除 外 ) 。
120. 储 备
  董 事 局 可 以 成 立 储 备 账 , 并 且 可 以 将 本 公 司 储 备 划 分 为 董 事 局 认 为 适 当 的 专 用 基 金 。 董 事 局 可 就 审 慎 目 的 将 任 何 利 润 进 行 结 转 而 不 将 之 划 拨 作 储 备 。

储 备 资 本 化

121. 储 备 资 本 化
( 1 ) 本 公 司 可 随 时 及 不 时 按 董 事 局 建 议 , 藉 普 通 决 议 议 决 将 任 何 毋 须 用 作 任 何 固 定 优 先 股 息 付 款 或 拨 备 , 且 于 该 普 通 决 议 通 过 时 或 ( 如 该 决 议 为 有 条 件 ) 于 其 成 为 无 条 件 时 , 记 为 本 公 司 任 何 储 备 账 的 进 账 或 记 为 全 面 收 益 表 的 进 账 ( 不 论 是 否 可 作 分 派 用 途 ) 的 款 项 资 本 化 , 并 可 将 该 款 项 作 为 股 本 , 向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普 通 股 持 有 人 及 在 他 们 之 间 , 按 于 该 普 通 决 议 通 过 时 或 ( 如 该 决 议 为 有 条 件 ) 于 其 成 为 无 条 件 时 , 或 该 决 议 订 明 的 其 他 时 间 各 自 持 有 的 普 通 股 数 目 的 比 例 分 配 , 而 董 事 局 须 按 照 该 决 议 运 用 该 笔 款 项 代 表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有 关 普 通 股 的 持 有 人 , 就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或 债 券 缴 足 或 缴 付 部 分 发 行 价 , 并 按 上 述 比 例 将 有 关 入 账 列 作 缴 足 或 已 缴 付 部 分 款 项 的 股 份 或 债 券 分 配 予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有 关 普 通 股 的 持 有 人 , 并 在 持 有 人 之 间 作 出 分 派 , 以 清 偿 持 有 人 于 上 述 资 本 化 款 项 的 应 占 部 分 及 权 益 , 或 代 表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有 关 普 通 股 的 持 有 人 运 用 有 关 款 项 或 其 中 任 何 部 分 , 缴 付 持 有 人 当 时 各 自 所 持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中 全 部 或 部 分 未 实 缴 的 任 何 款 项 , 或 按 该 决 议 指 示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该 款 项 。
( 2 ) 任 何 资 本 化 储 备 或 其 他 款 项 于 任 何 分 配 上 遇 有 任 何 困 难 时 , 董 事 局 可 以 通 过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方 式 解 决 , 且 特 别 是 如 果 股 份 或 债 券 可 以 进 行 碎 股 分 配 , 则 制 订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文 ( 包 括 将 全 部 或 部 分 碎 股 权 利 的 利 益 拨 归 本 公 司 而 非 有 关 股 东 所 有 的 条 文 ) 或 不 计 碎 股 ; 亦 可 以 决 定 任 何 缴 足 股 份 或 债 券 的 分 配 价 值 ; 并 可 确 定 按 照 所 定 价 值 向 任 何 股 东 支 付 现 金 , 以 保 证 分 配 平 等 ; 同 时 为 董 事 局 认 为 在 分 派 中 有 权 收 取 股 份 者 将 任 何 股 份 或 债 券 安 排 以 信 托 方 式 归 属 予 受 托 人 。
( 3 ) 董 事 局 亦 可 授 权 任 何 人 士 , 代 表 在 分 派 中 有 权 收 取 股 份 的 人 士 签 署 有 关 该 人 士 接 纳 按 资 本 化 而 将 获 配 发 的 入 账 列 作 缴 足 股 份 或 债 券 的 合 同 , 而 任 何 有 关 合 同 将 对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均 具 约 束 力 。

记 录 日 期

122. 记 录 日 期 的 确 定
( 1 ) 记 录 日 期 的 确 定
( 2 ) 并 无 确 定 记 录 日 期 时 , 任 何 享 有 股 息 、 分 配 、 分 派 或 发 行 权 利 将 按 照 宣 派 股 息 或 作 出 分 配 、 配 发 或 发 行 的 日 期 确 定 。

财 务 报 表

123. 董 事 保 存 妥 善 的 会 计 记 录
  董 事 局 应 按 照 法 令 的 条 文 妥 善 保 存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记 录 。
124. 会 计 记 录 的 存 放 地 点
  会 计 记 录 应 该 存 放 在 办 事 处 , 或 在 条 例 的 规 限 下 , 存 放 在 董 事 局 认 为 适 当 的 其 他 地 方 , 并 应 随 时 可 供 董 事 查 阅 。 除 非 获 得 法 律 授 权 或 董 事 局 授 权 或 经 本 公 司 任 何 普 通 决 议 通 过 , 否 则 任 何 股 东 均 无 任 何 权 利 查 阅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财 务 报 表 、 会 计 纪 录 或 文 件 , 也 无 任 何 股 东 有 权 利 要 求 或 接 收 有 关 本 公 司 业 务 、 贸 易 或 客 户 情 况 的 任 何 讯 息 , 或 本 公 司 所 使 用 的 任 何 商 业 机 密 或 秘 密 工 序 。
125. 报 告 文 件 和 财 务 报 告 摘 要 的 发 送
( 1 ) 在 下 文 第 ( 2 ) 段 的 规 限 下 , ( a ) 报 告 文 件 或 ( b ) 财 务 报 告 摘 要 的 副 本 须 在 会 议 之 前 不 少 于 二 十 一 日 时 发 送 或 邮 寄 至 本 公 司 每 位 股 东 的 登 记 地 址 , 或 如 果 是 联 名 持 有 人 , 则 发 送 或 寄 给 登 记 册 中 有 关 联 名 持 有 排 名 首 位 的 股 东 。 然 而 不 遵 从 本 条 文 的 条 文 规 定 将 不 会 使 议 事 程 序 无 效 。
( 2 ) 如 果 本 公 司 股 东 按 照 法 令 和 联 交 所 不 时 指 定 的 规 则 , 同 意 将 本 公 司 在 网 站 上 发 布 报 告 文 件 和 / 或 财 务 报 告 摘 要 作 为 是 按 照 条 例 履 行 本 公 司 发 送 报 告 文 件 和 / 或 财 务 报 告 摘 要 副 本 的 责 任 , 则 对 于 本 公 司 股 东 而 言 , 本 公 司 遵 守 法 令 和 联 交 所 不 时 指 定 的 规 则 有 关 发 布 和 通 知 的 规 定 , 在 会 议 日 期 之 前 至 少 二 十 一 日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上 发 布 报 告 文 件 和 / 或 财 务 报 告 摘 要 , 将 被 视 为 已 按 照 上 文 第 ( 1 ) 段 规 定 履 行 本 公 司 的 责 任 。
( 3 ) 本 条 文 所 指 的 「 报 告 文 件 」 和 「 财 务 报 告 摘 要 」 具 有 条 例 所 赋 予 的 涵 义 。

核 数

126. 关 于 核 数 师 的 法 令 条 文
  本 公 司 应 委 任 核 数 师 并 按 照 条 例 规 定 其 职 责 。

通 知

127. 通 知 的 形 式
  除 非 另 有 明 确 说 明 , 按 照 本 章 程 细 则 发 给 任 何 人 士 或 向 任 何 人 士 发 出 任 何 通 知 或 文 件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 或 在 法 令 及 联 交 所 不 时 指 定 的 规 则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和 在 本 章 程 细 则 的 规 限 下 , 以 电 子 通 讯 的 方 式 发 布 。 召 集 董 事 局 会 议 的 通 知 毋 须 以 书 面 方 式 发 出 。
128. 送 达 通 知
( 1 ) 在 法 令 的 规 限 下 , 发 送 给 股 东 的 通 知 或 其 他 文 件 ( 包 括 股 票 ) , 本 公 司 可 透 过 :
 
( a ) 亲 自 送 交 ;
( b ) 以 预 付 邮 费 邮 件 ( 及 如 股 东 的 登 记 地 址 位 于 香 港 境 外 , 则 以 预 付 邮 费 航 空 邮 件 ) 方 式 , 按 该 股 东 登 记 地 址 邮 寄 ;
( c ) 留 存 于 该 地 址 待 该 股 东 收 件 , 或 按 有 关 股 东 以 书 面 授 权 的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 或
( d ) 以 公 告 形 式 于 最 少 一 份 在 香 港 行 销 的 英 文 报 章 及 一 份 中 文 报 章 刊 登 。
( 2 ) 在 不 损 害 上 文 一 般 性 的 原 则 但 在 法 令 及 联 交 所 不 时 指 定 的 任 何 规 则 的 规 限 下 , 本 公 司 可 按 有 关 股 东 不 时 授 权 的 地 址 以 电 子 表 格 及 电 子 方 式 向 任 何 股 东 发 出 通 知 或 其 他 文 件 , 或 将 通 知 或 其 他 文 件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并 以 有 关 股 东 不 时 授 权 的 方 式 通 知 该 股 东 已 发 布 有 关 通 知 或 其 他 文 件 。
( 3 ) 本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登 记 册 的 内 容 在 送 达 或 交 付 日 期 前 不 超 过 十 五 日 随 时 发 出 该 通 知 或 其 他 文 件 。 在 该 时 间 之 后 , 登 记 册 的 任 何 变 动 不 得 使 有 关 送 达 或 交 付 无 效 。 按 照 本 章 程 细 则 向 与 股 份 有 关 的 任 何 人 士 发 出 任 何 通 知 或 其 他 文 件 时 , 因 该 股 份 获 得 任 何 所 有 权 或 权 益 的 人 士 无 权 再 获 得 该 通 知 或 文 件 的 任 何 其 他 送 达 或 交 付 服 务 。
129. 股 东 的 登 记 地 址
  按 前 一 条 的 规 定 , 每 位 股 东 须 不 时 以 书 面 方 式 告 知 本 公 司 应 被 视 为 其 登 记 地 址 的 地 点 。
130. 向 联 名 持 有 人 发 出 的 通 知
  对 于 联 名 持 有 的 任 何 股 份 的 人 士 , 所 有 向 股 东 发 送 的 通 知 须 发 给 有 关 股 份 的 登 记 册 中 排 名 首 位 的 那 个 人 , 而 按 此 发 出 的 通 知 应 被 视 为 向 有 关 股 份 的 所 有 持 有 人 发 出 的 充 分 通 知 。 联 名 持 有 人 由 本 公 司 收 到 的 任 何 通 知 或 其 他 文 件 , 于 任 何 事 情 上 可 由 任 何 一 位 联 名 持 有 人 发 出 获 联 名 持 有 人 同 意 、 授 权 或 指 定 的 任 何 回 应 。 如 果 多 于 一 位 该 等 联 名 持 有 人 回 应 , 股 份 登 记 册 中 排 名 首 位 的 那 个 人 的 回 应 应 凌 驾 于 任 何 作 出 回 应 的 其 他 联 名 持 有 人 的 回 应 之 上 ( 如 有 ) 。
131. 向 本 公 司 的 送 达
( 1 ) 须 向 本 公 司 发 出 或 送 达 或 可 能 向 本 公 司 任 何 高 级 人 员 发 出 或 送 达 的 传 票 、 通 知 、 指 令 或 其 他 文 件 , 可 以 透 过 留 存 或 以 预 付 邮 费 ( 及 如 果 是 香 港 境 外 地 方 , 则 以 预 付 邮 费 航 空 邮 件 ) 的 方 式 送 达 该 些 文 件 予 本 公 司 或 高 级 人 员 的 办 事 处 。
( 2 ) 董 事 局 可 以 不 时 订 明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向 本 公 司 发 出 通 知 的 形 式 和 方 式 , 包 括 接 收 电 子 通 讯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地 址 , 并 且 可 以 指 定 有 关 核 实 任 何 该 电 子 通 讯 的 真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而 董 事 局 认 为 适 当 的 程 序 。 董 事 局 仅 在 符 合 其 所 订 明 的 规 定 时 才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向 本 公 司 发 送 通 知 。
132. 送 达 通 知 的 充 分 凭 证
  在 法 令 和 联 交 所 不 时 指 定 的 任 何 规 则 的 规 限 下 , 本 公 司 或 代 表 本 公 司 送 达 、 交 付 或 发 出 通 知 或 其 他 文 件 :
 
( a ) 如 以 预 付 邮 资 方 式 邮 寄 发 出 , 须 被 视 为 在 信 件 、 内 附 上 述 文 件 的 信 封 或 包 裹 投 寄 的 第 二 日 已 经 送 达 或 交 付 。 地 址 填 写 正 确 和 以 预 付 邮 资 或 预 付 航 空 邮 费 ( 视 情 况 而 定 ) 方 式 投 寄 的 信 件 、 内 附 该 通 知 或 文 件 的 信 封 或 包 裹 将 被 视 为 证 明 送 达 该 通 知 或 文 件 的 充 分 证 据 ;
( b ) 如 本 公 司 留 存 在 登 记 地 址 将 被 视 为 留 存 文 件 当 日 已 被 送 达 或 交 付 ;
( c ) 如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 包 括 通 过 任 何 相 关 系 统 ) 寄 送 将 被 视 为 发 送 电 子 通 讯 的 当 日 已 经 发 出 ;
( d ) 如 按 照 相 关 股 东 通 过 书 面 授 权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所 送 达 或 交 付 , 将 被 视 为 在 本 公 司 进 行 为 此 目 的 获 授 权 作 出 的 有 关 行 动 时 已 经 送 达 ; 及
( e ) 如 以 公 告 或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将 被 视 为 在 发 布 当 日 已 经 送 达 或 交 付 。
13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被 视 为 已 经 收 到 正 式 通 知
  凡 是 以 各 种 目 的 亲 自 或 由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本 公 司 任 何 会 议 的 任 何 股 东 或 本 公 司 类 别 股 东 , 将 被 视 为 已 经 收 到 有 关 会 议 所 有 目 的 的 正 式 通 知 , 并 ( 如 需 要 ) 收 到 召 集 有 关 会 议 目 的 的 正 式 通 知 书 。
134. 所 有 权 继 承 人 受 发 给 前 所 有 权 持 有 人 的 通 知 约 束
  凡 通 过 执 行 法 律 、 转 让 或 其 他 方 式 享 有 任 何 股 份 的 所 有 人 士 , 须 受 其 向 股 份 所 有 权 的 转 让 人 发 给 一 切 通 知 ( 通 知 所 涉 及 的 股 份 先 前 以 其 名 义 和 地 址 登 记 在 登 记 簿 ) 的 规 定 约 束 。
135. 送 达 文 件 予 已 身 故 股 东 属 充 分 送 达 通 知
  根 据 本 章 程 细 则 规 定 向 任 何 股 东 送 达 或 寄 发 或 留 存 任 何 通 知 或 文 件 予 其 登 记 地 址 , 尽 管 该 股 东 当 时 已 身 故 或 破 产 , 且 不 论 本 公 司 是 否 知 悉 其 身 故 或 破 产 , 均 被 视 为 已 就 单 独 或 与 其 他 人 士 联 名 持 有 任 何 股 份 的 该 股 东 妥 为 送 达 文 件 , 直 至 其 他 人 士 取 代 该 股 东 登 记 为 该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或 联 名 持 有 人 为 止 , 而 就 本 章 程 细 则 一 切 目 的 而 言 , 如 此 送 达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向 其 遗 嘱 执 行 人 、 遗 产 管 理 人 或 受 让 人 和 该 股 份 所 有 与 其 联 名 持 有 的 人 士 ( 如 有 ) 充 分 送 达 该 通 知 或 文 件 。
136. 通 知 书 上 的 签 名
  本 公 司 发 出 的 任 何 通 知 书 上 的 签 名 可 以 为 亲 笔 签 署 或 打 印 。

文 件 的 销 毁

137. 文 件 的 销 毁
( 1 ) 董 事 局 可 以 授 权 或 安 排 销 毁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文 件 , 规 定 如 下 :
 
( a ) 从 登 记 日 期 算 起 满 六 年 后 的 任 何 时 间 , 相 信 已 经 记 录 在 登 记 册 的 本 公 司 所 有 股 份 转 让 文 件 和 其 他 所 有 转 让 或 声 称 转 让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文 件 , 或 显 示 或 声 称 显 示 有 权 登 记 为 本 公 司 股 份 持 有 人 的 文 件 ;
( b ) 从 注 销 日 期 算 起 满 一 年 后 的 任 何 时 间 , 已 经 被 注 销 的 所 有 记 名 股 票 ;
( c ) 从 记 录 日 期 算 起 满 两 年 后 的 任 何 时 间 , 所 有 的 股 息 授 权 书 和 地 址 变 更 通 知 ; 及
( d ) 从 实 际 支 付 日 算 起 满 一 年 后 的 任 何 时 间 , 所 有 已 付 股 息 单 和 支 票 。
( 2 ) 为 本 公 司 利 益 以 最 终 定 论 方 式 推 定 :
 
( a ) 登 记 册 内 宣 称 已 如 上 销 毁 的 转 让 文 件 或 其 他 文 件 作 出 的 所 有 记 录 已 正 式 及 妥 为 记 录 ;
( b ) 如 上 销 毁 的 所 有 转 让 文 件 为 已 正 式 及 妥 为 登 记 的 有 效 及 生 效 文 件 ;
( c ) 如 上 销 毁 的 所 有 股 票 是 已 正 式 及 妥 为 注 销 的 有 效 证 明 ;
( d ) 根 据 记 录 于 本 公 司 账 册 和 记 录 内 有 关 上 文 第 ( 1 ) 段 所 述 如 上 销 毁 的 所 有 其 他 文 件 为 有 效 及 生 效 的 文 件 ; 及
( e ) 如 上 销 毁 的 所 有 已 支 付 的 股 息 单 和 支 票 已 妥 善 支 付 。
( 3 ) 上 文 第 ( 2 ) 段 的 条 文 仅 适 用 于 本 着 真 诚 销 毁 的 文 件 , 且 并 无 收 取 有 关 文 件 乃 与 任 何 索 赔 ( 不 管 任 何 索 赔 人 士 ) 有 关 之 明 确 通 知 。
( 4 ) 本 条 文 所 载 之 规 定 不 应 被 解 释 为 规 定 倘 本 公 司 或 董 事 局 于 上 述 期 间 届 满 前 或 在 不 符 合 上 文 第 ( 1 ) 段 所 述 销 毁 上 述 任 何 文 件 须 承 担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或 在 本 条 文 不 存 在 的 情 况 下 , 不 会 对 本 公 司 或 董 事 局 施 加 法 律 责 任 。
( 5 ) 本 条 文 所 指 之 任 何 文 件 的 销 毁 , 包 括 将 其 以 任 何 方 式 处 置 。

清 盘

138. 实 物 分 配 的 权 力
  如 果 本 公 司 正 进 行 清 算 , 清 盘 人 ( 不 管 为 自 愿 或 正 式 清 盘 人 ) 可 以 经 过 本 公 司 特 别 决 议 的 许 可 而 :
 
( a ) 将 本 公 司 之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资 产 以 实 物 方 式 分 配 予 各 股 东 , 并 为 达 此 目 的 计 算 任 何 资 产 的 价 值 , 并 决 定 在 股 东 或 不 同 类 别 股 东 之 间 进 行 上 述 分 配 之 方 法 ; 或
( b ) 按 清 盘 人 ( 在 获 得 类 似 的 许 可 下 ) 认 为 适 当 的 方 式 就 股 东 或 其 中 任 何 人 士 的 利 益 , 将 本 公 司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资 产 安 排 以 信 托 方 式 转 归 予 受 托 人 , 但 任 何 股 东 不 得 被 强 迫 接 受 任 何 附 有 法 律 责 任 的 资 产 。

弥 偿

139. 高 级 人 员 的 弥 偿
( 1 ) 在 法 令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 a ) 对 于 每 位 董 事 、 秘 书 、 本 公 司 其 他 高 级 人 员 、 本 公 司 联 营 公 司 的 每 位 董 事 及 本 公 司 雇 用 作 为 核 数 师 的 任 何 人 士 , 本 公 司 应 就 其 执 行 和 履 行 其 职 责 或 与 此 相 关 的 情 况 下 产 生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进 行 弥 偿 , 包 括 :
 
( i ) 在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 不 论 民 事 或 刑 事 ) 中 抗 辩 而 获 判 胜 诉 或 被 判 无 罪 ; 或
( ii ) 依 据 原 先 条 例 第 358 条 或 条 例 第 903 条 或 第 904 条 提 出 任 何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申 请 而 获 法 院 免 除 其 法 律 责 任 ;
( b ) 本 公 司 可 为 任 何 董 事 、 秘 书 、 本 公 司 其 他 高 级 人 员 、 本 公 司 联 营 公 司 的 每 位 董 事 及 本 公 司 雇 用 作 为 核 数 师 的 任 何 人 士 购 买 并 维 持 保 险 :
( i ) 就 与 该 名 人 士 有 关 之 任 何 人 士 犯 下 与 本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联 营 公 司 ( 视 情 况 而 定 ) 有 关 之 任 何 疏 忽 、 失 责 、 失 职 或 违 反 信 托 行 为 ( 欺 诈 行 为 除 外 ) 而 招 致 之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 或
( ii ) 就 该 名 人 士 犯 下 与 本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联 营 公 司 ( 视 情 况 而 定 ) 有 关 之 任 何 疏 忽 、 失 责 、 失 职 或 违 反 信 托 行 为 ( 包 括 欺 诈 行 为 ) 在 针 对 该 名 人 士 提 出 的 任 何 ( 不 论 民 事 或 刑 事 ) 法 律 程 序 进 行 辩 护 时 所 引 致 之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 及
( c ) 在 法 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公 司 亦 可 就 给 予 董 事 或 其 他 人 士 任 何 进 一 步 或 其 他 弥 偿 , 而 董 事 亦 可 为 董 事 局 或 其 他 人 士 购 买 并 维 持 任 何 进 一 步 或 其 他 保 险 。
( 2 ) 就 本 条 文 而 言 「 联 营 公 司 」 具 有 条 例 赋 予 的 涵 义 。

更新日期: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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