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5
綜合 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96 聯邦制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年報 11. 稅項支出 (續) 根據分別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及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頒佈之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詳盡實施細則,由 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內資及外資企業的稅率統一為 25% 。此外,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倘附屬公司被 確認為高新技術企業(根據新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該等附屬公司均享有 15% 的稅率寬減,而有關資格須每三 年續新一次。於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若干中國的集團實體享有 15% 的稅率寬減。 於二零二五年,本公司附屬公司聯邦制藥(內蒙古)有限公司,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之《西部地區鼓 勵類產業目錄( 2025 年本)》申請並成功獲得 15% 的企業所得稅減免。 根據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之財稅字 2008 第 1 號文件,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中國實體從其所產 生的溢利中向非中國稅務居民分配股息,須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 3 及 27 章以及外商投資 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 91 章之規定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本集團適用的預扣稅率為 5% 。於二零 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就有關溢利之暫時差額全數計提遞延稅項撥備。 根據丹麥國內稅法,就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丹麥預扣所得稅須以總額的 22% 法定稅率繳納。根據使用的避免 雙重課稅安排,本集團本期可享有 10% 的優惠稅率。 本集團於支柱二規則生效的其中一個司法管轄地區營運業務。然而,鑒於本集團營運所在有關規則已生效的 司法管轄地區的預估實際稅率高於 15% (經管理層根據其最佳估計考慮了支柱二規則進行若干調整後),本集 團管理層認為本集團毋須根據支柱二規則繳納補足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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