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4
綜合 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56 聯邦制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年報 2. 應用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會計準則 (續) 已頒佈但尚未生效的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 (續)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8 號財務報表之呈列及披露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8 號 財務報表之呈列及披露 載列財務報表之呈列及披露規定,將取代香港會計準則第 1 號 財務報表之呈列 。此新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在延續香港會計準則第 1 號中眾多規定之同時,引入於 損益表中呈列指定類別及定義小計之新規定;就財務報表附註中管理層界定之表現計量提供披露及改進於財 務報表中將予披露之合併及分類資料。此外,香港會計準則第 1 號之部分段落已移至香港會計準則第 8 號 會計 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 以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7 號。香港會計準則第 7 號 現金流量表 及香港會計準則第 33 號 每股盈利 亦作出細微修訂。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8 號及其他準則之修訂本將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並允許 提早應用。應用新準則預期將會影響損益表之呈列以及未來財務報表之披露。本集團正在評估香港財務報告 準則第 18 號對本集團綜合財務報表之詳細影響。 3. 綜合財務報表的編製基準及重大會計政策資料 3.1 綜合財務報表的編製基準 綜合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編製。就編製綜合財務報表而 言,倘合理預期該資料會影響主要用戶的決策,則該資料被視為屬重大。此外,綜合財務報表包括根據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及香港公司條例規定披露之適用資料。 於批准綜合財務報表時,本公司董事已合理預期本集團有足夠資源於可見將來繼續營運。因此,於編製 綜合財務報表時,彼等繼續採用持續經營會計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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