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4
綜合 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52 聯邦制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年報 2. 應用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會計準則 (續) 本年度強制生效的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會計準則 (續) 2.1 應用香港會計準則第 1 號修訂本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及香港詮釋第 5 號的相關修訂( 2020 年) (「二零二零年修訂本」)及香港會計準則第 1 號修訂本附有契諾的非流動負債(「二零二二年修訂本」)之 影響 於本年度,本集團已首次採用該修訂本。 二零二零年修訂本就評估自報告日期起至少十二個月的延期結付權利提供澄清及額外指引,以將負債 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其中: • 訂明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負債應基於報告期末已存在的權利。具體而言,該等修訂本澄 清分類不應受到管理層意圖或期望在 12 個月內清償債務的影響。 • 澄清清償負債可以是轉移現金、商品或服務,或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給對手方。倘負債具有條 款,可由對手方選擇透過轉讓實體本身的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僅當實體應用香港會計準則第 32 號金融工具:呈列將選擇權單獨確認為權益工具時,該等條款方不會影響其分類為流動或非 流動。 就以遵守契約為條件的延遲結算自報告日期起計至少十二個月的權利而言,二零二二年修訂本明確闡 明,實體須於報告期末或之前遵守的契約方會影響實體於報告日期後最少十二個月內延遲結清負債的 權利(即使對契約條款之遵守情況係於報告日期後方進行評估)。二零二二年修訂本進一步規定,實體 於報告日期後須遵守之契約(即未來契約)並不影響負債於報告日期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然而,若實 體延遲結算負債之權利取決於其於報告期間後十二個月內遵守契約之情況,則實體須披露相關資料, 以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得以瞭解負債於報告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可能須償還之風險。此等資料應包括相關 契約之內容、相關負債之賬面金額,以及任何可能顯示實體於遵守契約方面存在困難之事實與情況。 根據過渡條款之規定,本集團已追溯應用新會計政策,對負債進行流動或非流動之分類。
RkJQdWJsaXNoZXIy NTk2Nz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