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5
262 載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報 財務報表附註 (除另有註明外,均以港幣呈列) 37 無需調整之報告期後事項 建議派發本年度末期股息 董事會於報告期終後建議派發本年度末期股息,詳情於財務報表附註 11(a) 披露。 38 已頒佈但尚未於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生效之修訂、新準則及詮釋可能構 成的影響 直至本綜合財務報表發表當日,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了多項於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尚未生效的多 項修訂及新準則,而集團並未於本綜合財務報表內採納。下列為其中可能與集團有關的修訂及新準則。 於以下日期或之 後開始的會計期 間生效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9 號(修訂本)「金融工具」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7 號 「金融工具: 披露-依賴自然能源生產電力的合同 」 2026 年 1 月 1 日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9 號(修訂本)「金融工具」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7 號 「金融工具: 披露-金融工具分類及計量的修訂 」 2026 年 1 月 1 日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年度改進-第 11 卷 2026 年 1 月 1 日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8 號「財務報表之呈列及披露」 2027 年 1 月 1 日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9 號「非公共受託責任的附屬公司:披露」 2027 年 1 月 1 日 集團正在評估此等發展對初次應用期間內所帶來的影響,至今集團認為採納以上發展不會對綜合財務報表 構成重大影響,除了以下: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8 號「財務報表之呈列及披露」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8 號將取代《香港會計準則》第 1 號:財務報表之呈列,旨在提高實體財務報表資訊 的透明度及可比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8 號生效於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報告期間,並須 追溯適用。 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8 號,除其他變更外,實體須將損益表中的所有收入及支出分類為五個類 別,即經營業務、投資、融資、已終止業務及所得稅類別。實體亦須於財務報表的單一附註中,就管理層 界定的績效指標提供具體披露。 本集團不計劃提早採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8 號,且目前仍在評估採用該準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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