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0

088 董事局報告 2020 年年報 美麗華酒店企業有限公司 轉讓酒店牌照 : 在租期屆滿或提早終止時,租戶需在業主要求下,向業主或由業主指 定的有關人士或公司出讓或轉讓或促使和確保出讓或轉讓以酒店形式 營運物業所使用的酒店牌照(「酒店牌照」),而不收取任何代價、補償 或付款。在未經業主同意,租戶或酒店牌照持有人不得就任何代價或 其他理由向任何人士或公司轉讓或出讓酒店牌照。有關上述酒店牌照 出讓或轉讓的所有費用由業主承擔。 由於業主為本公司主要股東恒地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業主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之規定,訂立 Mira Moon 租賃協議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4) (a) 於 2017 年 8 月 3 日,正信與恒基物業代理有限公司(「恒基物業代理」)訂立以下協議,該等協議構 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i) 由正信作為業主與恒基物業代理作為租戶訂立之租賃協議(「租賃協議」);及 (ii) 由正信作為特許授予方與恒基物業代理作為特許承授方訂立之特許協議(「支柱廣告位特許協 議」)。 有關協議之條款詳情載列如下: 租賃協議之條款詳情 物業 : 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 132 號美麗華廣場 1 期 5 樓 501 , 502 , 503 , 505 及 506 號(及稱 501–506 號)舖位。 租期 : 由 2017 年 8 月 5 日至 2020 年 8 月 4 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為期 3 年, 惟業主或租戶均有權在 2019 年 2 月 4 日後提早終止此份租賃協議, 但須給予對方不少於 3 個月之通知。 租金及其他開支 : (a) 於租期內按月支付之租金為港幣 2,200,000.00 元(不包括政 府差餉、管理費、空調費及推廣徵費); (b) 每季支付之政府差餉為港幣 219,000.00 元(視乎政府檢討); (c) 每月管理費及空調費總額為港幣 393,566.70 元(須由正信或 其指定之物業管理公司於所決定之時間檢討);及 (d) 佔物業月租 1.75% 之每月推廣徵費為港幣 38,500.00 元(須 由正信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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