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0
087 董事局報告 美麗華酒店企業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報 免租期 : 租期內有下列 3 次合共 6 個月的免租期: (i) 租期第 3 及第 4 個月(即 2014 年 1 月 21 日至 2014 年 3 月 20 日(包 括首尾兩日); (ii) 租期第 15 及第 16 個月(即 2015 年 1 月 21 日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包 括首尾兩日);及 (iii) 租期第 27 及第 28 個月(即 2016 年 1 月 21 日至 2016 年 3 月 20 日(包 括首尾兩日); 於上述期間內租戶無須支付基本租金,但須就物業支付差餉、所有開 支及公用設施費用。 租戶於每個免租期內收取的年度房間總收入,在計算租期內相關年度 的額外租金時將會計算在內,而租戶亦須於免租期內向業主支付飲食 收費。 用途 : 使用物業作為高級酒店,並提供香港其他高級酒店一般提供的有關種 類服務。 在物業開始營業 : 租戶應於 2013 年 11 月 21 日或之前在物業開展酒店業務。 開業獻款 : 業主將貢獻一筆款項(「開業獻款」)合共港幣 970 萬元,用作支付租戶 就成立高級及具嶄新設計的酒店已產生的實際成本,而業主須於簽訂 Mira Moon 租賃協議後 60 日內向租戶支付此等開業獻款。 轉讓食肆牌照 : 在租期屆滿或提早終止時,租戶需在業主要求下,向業主或由業主指 定的有關人士或公司出讓、轉讓或促使出讓或轉讓當時在物業經營飲 食店舖所需的一般食肆牌照及酒牌或相關牌照(統稱為「牌照」),而不 收取任何代價、補償或付款。在未經業主同意,租戶於租期內不得就 任何代價或其他理由向任何人士或公司轉讓或出讓牌照。有關上述牌 照出讓或轉讓的所有費用由業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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