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0
086 董事局報告 2020 年年報 美麗華酒店企業有限公司 飲食收費 : 租戶須向業主支付租戶在飲食店舖營業所得而未經任何扣減的每月飲 食收入的 15% (「飲食收費」)。 租戶須於緊隨任何曆月後第 15 日前,就有關曆月內從租戶營業所得的 每月飲食收入支付有關該曆月的暫定飲食收費。 於每個曆年屆滿後 90 日內,租戶須提供一份由其核數師或外部會計師 所核證有關相關曆年的飲食收入實際金額之聲明(「經核證聲明」)。 倘就任何曆月應付的暫定飲食收費所支付的實際金額,少於根據經核 證聲明所計算就相關曆月應付的實際飲食收費,租戶需於業主通知有 關差額後 30 日內向業主支付有關差額。倘就任何曆月應付的暫定飲食 收費所支付的實際金額,多於根據經核證聲明所計算就相關曆月應付 的實際飲食收費,業主需於接獲經核證聲明後 30 日內向租戶退還有關 差額。 差餉、開支及其他費用 : 租戶須支付和清償由香港政府或其他法定當局就物業徵收的所有差 餉、稅金、評稅、稅項、徵稅、費用及開支,惟有關物業的地租及物 業稅則由業主支付。 租戶亦須向供應商支付因在物業內或就物業耗用或使用水、電、煤 氣、電話及其他服務而產生的所有按金及費用,並就此向業主作出彌 償保證。 按金 : 於 簽 訂 Mira Moon 租 賃 協 議 時, 租 戶 須 向 業 主 支 付 按 金 港 幣 1,32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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