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0
074 企業管治報告 2020 年年報 美麗華酒店企業有限公司 (c) 股東要求傳閱股東週年大會的決議之程序 根據公司條例第 615 條,股東可要求本公司發出關於可在該股東週年大會上恰當地動議並擬在該股東週 年大會上動議的決議的通知。該要求須由以下成員發出: (i) 佔全體有權在該要求所關乎的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該決議表決的股東的總表決權最少 2.5% 的股 東;或 (ii) 最少 50 名有權在該要求所關乎的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該決議表決的股東。 該要求: (i) 可採用印本形式(予本公司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 132 號美麗華廣場 A 座 15 樓, 註明收件人為聯席公司秘書)或電子形式(透過電郵: lR@miramar-group.com ) 送交本公司; (ii) 須指出有待發出通知所關乎的決議; (iii) 須經所有提出該要求的人認證;及 (iv) 須於以下時間送抵本公司,該要求所關乎的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的 6 個星期之前;或(如在上述時 間之後送抵本公司的話)該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發出之時。 組織章程文件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本公司組織章程文件並無任何變動。
RkJQdWJsaXNoZXIy NTk2Nz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