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20

073 企業管治報告 美麗華酒店企業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報 股東權利 (a) 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之程序 根據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第 566 條,佔全體有權在股東特別大會上表決的股東的總表決權最 少 5% 的股東可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該要求: (i) 須述明有待在有關股東特別大會上處理的事務的一般性質; (ii) 可包含可在該股東特別大會上恰當地動議並擬在該股東特別大會上動議的決議的文本; (iii) 可包含若干份格式相近的文件; (iv) 可採用印本形式(予本公司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 132 號美麗華廣場 A 座 15 樓, 註明收件人為聯席公司秘書)或電子形式(透過電郵: lR@miramar-group.com ) 送交本公司;及 (v) 須經提出該要求的人認證。 根據公司條例第 567 條,董事須於他們受到該規定所規限的日期後的 21 日內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而該股 東特別大會須在召開該股東特別大會的通知的發出日期後的 28 日內舉行。 根據公司條例第 568 條,如董事沒有按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則要求召開該股東特別大會的股東,或 佔全體該等股東的總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在有關董事受到召開股東特別大 會的規定所規限的日期後的 3 個月內,有關股東特別大會須予召開。要求召開有關股東特別大會的股東 如因有關董事沒有妥為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而招致任何合理開支,該等開支須由本公司付還。 (b) 股東向董事局作出查詢之程序 股東可隨時透過聯席公司秘書以書面形式將其查詢及問題遞交董事局。聯席公司秘書之聯絡詳情如下: 香港九龍 尖沙咀 彌敦道 132 號 美麗華廣場 A 座 15 樓 傳真: (852) 2736 4975 電郵 : IR@miramar-group.com 股東亦可在本公司之股東大會上向董事局作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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