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遠東發展有限公司 204 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7. 收益 (續) 客戶合約之履約責任 按時間點確認物業銷售 就與客戶訂立之物業銷售合約而言,合約內所訂明的相關物業乃基於客戶的特定規格要求而不作其他用途。 經考慮相關合約條款、法律環境及相關判例,本集團斷定,除於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之銷售物業外,本集團在 將相關物業移交予客戶之前並無可執行之收款權利。因此,銷售該等住宅物業之收益於向客戶移交已竣工物 業時(即客戶取得已竣工物業的控制權及本集團當時有權收取款項且有可能收取代價的時點)確認。 於不同地點與客戶簽署買賣協議時,本集團向客戶按合約價值之 1% 至 20% 收取按金。該等按金導致於物業建 設期確認合約負債。 本集團認為該等按金不包括重大融資組成部分,因而不會就貨幣時間值之影響對代價金額作出相應調整。 隨時間流逝確認物業銷售 由於本集團根據銷售合約履約並未產生對本集團有替代用途之資產,且本集團有強制執行權以收回迄今已履 約部分之款項時,來自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物業銷售之收益隨時間確認。鑒於與買方之合約限制,本集團不得 變更或取代物業單位或重新指定物業單位作其他用途,故物業單位對本集團並無替代用途。來自銷售物業之 收益基於合約之完成階段採用投入法確認。 本集團之銷售合約包含付款時間表,當中規定一旦達到特定里程碑,則須按施工期支付階段付款。本集團要 求若干客戶提供佔合約總額之 5% 至 20% 之先付按金,當本集團於工程開展前收到按金時,此金額將於合約開 始時列為合約負債,直至指定合約之已確認收益大於按金金額。 合約資產(扣除與同一合約有關之合約負債)指本集團就已履約服務收取代價之權利,其按履行建築服務之期 間確認,原因為該權利取決於本集團未來在實現特定里程碑方面之表現。當該等權利成為無條件時,合約資 產將轉移至應收貿易款項。 倘該等成本可在一年內悉數於損益攤銷,則本集團會採用可行權宜方法,支銷獲得合約之所有增量成本。 酒店收益 來自客戶之酒店房間收益於提供服務及設施時採用投出法隨時間流逝確認。本集團給予旅遊代理及公司客戶 之平均信貸期為不超過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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