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遠東發展有限公司 196 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3. 主要會計政策 (續) 稅項 (續) 即期及遞延稅項會於損益中確認,惟若其與於其他全面收益或直接於權益中確認之項目有關,於該情況下, 即期及遞延稅項亦會分別於其他全面收益或直接於權益中確認。倘即期稅項或遞延稅項源自業務合併初步數 額,則稅項影響計入業務合併的會計處理中。 4. 重大會計判斷及估計不確定因素之主要來源 下列為於報告期間結算日有關未來之主要假設及估計不確定因素之其他主要來源,其有重大風險導致須對下 一財政年度資產及負債之賬面值作出重大調整。 (i) 應用會計政策時之重大會計判斷 隨時間流逝確認物業銷售收益 當本集團之履約並不創造一項對本集團而言有替代用途之資產且本集團擁有對迄今完成履約付款之可強 制執行權利時,部分物業銷售收益隨時間流逝確認;否則,該收益按買方取得已竣工物業之時間點確 認。由於與買方之合約限制,本集團不可更改或替換物業單位,或改變物業單位之用途,因此該物業單 位對本集團而言並無替代用途。釐定是否具有對付款之可強制執行權利(取決於銷售合約之條款及規管 該等銷售合約之適用法律的詮釋)時須由管理層作出重大判斷。管理層在詮釋適用法律及作出判斷時已 識別於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之銷售合約擁有強制執行權以收回迄今已履約部分之款項,而於香港、中華人 民共和國(「中國」)及澳洲之銷售合約並無有關權利。 投資物業之遞延稅項 就計量使用公平值模式計量之投資物業所產生遞延稅項負債或遞延稅項資產而言,本公司董事已檢討本 集團之投資物業組合併斷定 (a) 本集團於香港及新加坡之投資物業並非以業務模式為旨在隨時間消耗投資 物業所包含之絕大部分經濟利益而持有; (b) 本集團於中國及澳洲之投資物業以業務模式為旨在隨時間消 耗投資物業所包含之絕大部分經濟利益而持有。因此,於釐定本集團於香港及新加坡之投資物業遞延稅 項時,本集團董事確定以公平值模式計量之投資物業賬面值乃全部透過出售予以收回之假設並沒有被推 翻。本集團位於中國及澳洲之投資物業賬面值乃全部透過出售予以收回之假設已被推翻,該等投資物業 公平值變動之遞延稅項已根據相關稅務規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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