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二零一九年年報 195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3. 主要會計政策 (續) 稅項 稅項指現時應付稅項及遞延稅項之總和。 現時應付稅項按本年度之應課稅溢利計算。應課稅溢利與綜合損益表所報之「除稅前溢利」不同,此乃源於在 其他年度應課稅或可扣減之收入或支出項目及毋須課稅或扣減之項目。本集團之即期稅項負債採用報告期間 結算日已實施或基本上已實施之稅率計算。 遞延稅項就於綜合財務報表內資產及負債賬面值與用於計算應課稅溢利之相應稅基兩者之暫時差額確認。遞 延稅項負債通常會就所有應課稅暫時差額予以確認,而遞延稅項資產則在可能有用作抵銷該等可扣減暫時差 額之應課稅溢利時,就所有可扣減暫時差額確認。倘暫時差額因初步確認一項既不影響應課稅溢利亦不影響 會計溢利之交易(業務合併除外)之資產及負債而引致,則不會確認該等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此外,倘因商 譽初步確認而產生暫時差額,遞延稅項負債不予確認。 遞延稅項負債乃就與附屬公司之投資、聯營公司及合營公司之權益相關之應課稅暫時差額確認,除非本集團 能夠控制暫時差額之撥回及不太可能在可見將來撥回暫時差額,否則該等暫時差額將不予確認。與該等投資 及權益有關之可扣減暫時差額產生之遞延稅項資產僅於可能有足夠應課稅溢利以抵銷暫時差額及預期於可見 將來可撥回暫時差額時方會確認。 遞延稅項資產之賬面值將於各報告期間結算日審閱,當不太可能再產生足夠應課稅溢利以收回全部或部分遞 延稅項資產時,該等資產賬面值將被扣減。 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乃按預期於負債償還或資產變現期間適用之稅率根據於報告期間結算日已實施或基本上 已實施之稅率(及稅法)計算。 遞延稅項負債及資產之計量反映本集團預期於報告期間結算日收回或結算其資產及負債之賬面值之方式所產 生之稅務後果。 就使用公平值模式計量之投資物業而言,在計量其遞延稅項負債及遞延稅項資產時,假設該等物業之賬面值 透過出售全數收回,惟假設被駁回時則作別論。當投資物業可予折舊及於商業模式(其目標是隨時間而非透過 出售形式消耗投資物業所包含之絕大部分經濟利益)內持有時,則此假設被駁回。 當有合法執行權利可將即期稅項資產與即期稅項負債抵銷,且與同一稅務機關徵收之所得稅有關及本集團擬 按淨額基準結算其即期稅項資產及負債時,則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可予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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