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遠東發展有限公司 184 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3. 主要會計政策 (續) 金融工具 (續) 金融資產 (續) 金融資產減值(根據附註 2 之過渡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9 號後) (續) (i) 信貸風險大幅增加(續) 無論上述評估之結果如何,當合約付款逾期超過 30 日時,本集團假設信貸風險自初步確認以來顯著增 加,除非本集團有合理有據之資料另行證明。 本集團定期監察識別信貸風險有否大幅增加所用準則的有效性,並作出適當修訂,確保該等準則能於有 關金額逾期前識別信貸風險的大幅增加。 (ii) 違約之定義 就內部信貸風險管理而言,當由內部編製或從外部來源取得的資料顯示債務人不大可能向其債權人(包 括本集團)悉數付款(不計及本集團持有的任何抵押品)時,則本集團認為發生違約事件。 無論上述者如何,本集團認為,當金融資產已逾期超過 90 日,則已經發生違約,除非本集團具有合理有 據之資料展示更為滯後的違約準則更為合適。 (iii) 信貸減值金融資產 當發生對金融資產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產生不利影響的一宗或多宗事件之時,該金融資產即出現信貸減 值。金融資產信貸減值的證據包括以下事件的可觀察數據: (a) 發行人或借款人出現重大財政困難; (b) 違約,如未能繳付或逾期事件; (c) 借款人的貸款人出於與借款人財務困難相關的經濟或合約原因,而向借款人授予貸款人原本不會 考慮的優惠; (d) 借款人可能面臨破產或其他財務重組;或 (e) 因出現財政困難導致該金融資產失去活躍市場。 (iv) 撇銷政策 當有資料顯示交易對手出現嚴重財務困難且並無實際收回可能時,例如當交易對手被清盤或已進入破產 程序時,本集團會撇銷金融資產。經考慮法律建議(如適用),已撇銷的金融資產可能仍須進行本集團收 回程序下的執行行動。撇銷構成取消確認事件。所作的任何隨後收回於損益內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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