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二零一九年年報 179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3. 主要會計政策 (續) 聯營公司及合營公司之投資 (續) 於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之投資於被投資方成為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當日起使用權益法入賬。收購於聯營公司 或合營公司之投資時,投資成本超逾本集團應佔被投資方可識別資產及負債公平值淨額之任何部分均確認為 商譽,並計入投資賬面值。本集團應佔之可識別資產及負債公平值淨額超逾投資成本之任何部分,在重新評 估後,即時於收購投資期間在損益確認。 本集團評估是否有客觀證據顯示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之權益可能減值。倘存在任何客觀證據,投資之全部賬 面值(包括商譽)會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 36 號作為單一資產透過將可收回金額(即使用價值與公平值減出售成本 之較高者)與賬面值進行比較,測試是否減值。任何已確認減值虧損構成該投資賬面值之一部分。有關減值虧 損之任何撥回於該項投資其後可收回金額增加時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 36 號確認。 倘本集團對聯營公司失去重大影響力或於合營公司擁有共同控制權時,其入賬列作出售被投資方之全部權 益,所產生之收益或虧損於損益確認。倘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9 號╱香港會計準則第 39 號之範圍,本集團 保留於前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之權益且該保留權益為金融資產,則本集團會於該日按公平值計量保留權益, 而該公平值被視為於初步確認時之公平值。於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之賬面值與任何保留權益之公平值及出售 於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任何相關權益之任何所得款項之差額,乃計入釐定出售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之損益。 此外,本集團會將先前在其他全面收益就該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確認之所有金額入賬,基準與該聯營公司或 合營公司直接出售相關資產或負債所需基準相同。因此,倘該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先前已於其他全面收益確 認之收益或虧損,會於出售相關資產或負債時重新分類至損益。本集團會於出售╱部分出售相關聯營公司或 合營公司時將收益或虧損由權益重新分類至損益(作為重新分類調整)。 當於聯營公司之投資成為於合營公司投資或於合營公司之投資成為於聯營公司之投資時,本集團將繼續使用 權益法。於此類所有權權益變動發生時,公平值不會重新計量。 倘本集團削減其於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之所有權權益而本集團繼續採用權益法,若有關收益或虧損會於出售 相關資產或負債時重新分類至損益,則本集團會將先前已於其他全面收益確認與削減所有權權益有關之收益 或虧損部分重新分類至損益。 倘一集團實體與本集團之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交易,與該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交易所產生之損益僅會在相關 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之權益與本集團無關情況下,方會在本集團綜合財務報表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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