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二零一九年年報 177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3. 主要會計政策 (續) 有形資產以及合約成本(商譽除外)之減值虧損 (續) 倘減值虧損其後撥回,則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賬面值增至其經修正之估計可收回金額,但所增加賬面值 不可超過於過往年度並無就該項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確認減值虧損之情況下應釐定之賬面值。撥回之減值 虧損即時於損益確認。 租賃 倘租賃條款規定將擁有權之絕大部分風險與回報轉讓予承租人,則租約乃分類為財務租約。所有其他租約一 律分類為經營租約。 本集團作為出租人 經營租約之租金收入於各相關租期內以直線法於損益確認。磋商及安排經營租約所產生之初步直接成本計入 租賃資產之賬面值,並於租期內以直線法確認為開支。 本集團作為承租人 按財務租約持有之資產按租約開始時之公平值或(倘為較低者)按最低租賃款項之現值確認為本集團資產。對 出租人之相應責任則於綜合財務狀況表列為財務租約承擔。 租賃付款於財務費用與租賃承擔扣減之間分配,使負債餘額有固定之利率。財務費用即時於損益內確認,除 非有關費用由合資格資產直接產生,在此情況下,則根據本集團借貸成本之一般政策撥充資本(見下文會計政 策)。 經營租約款項以直線法於租期內確認為開支,但如另有系統性基準較時間模式更具代表性,租賃資產之經濟 效益據此被消耗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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