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遠東發展有限公司 176 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3. 主要會計政策 (續) 有形資產以及合約成本(商譽除外)之減值虧損 本集團於各報告期間結算日檢討其有形資產及合約成本之賬面值,以確定該等資產有否出現減值虧損之任何 跡象。倘存在任何該等跡象,則估計該資產之可收回金額以確定減值虧損(如有)之程度。 有形資產之可收回金額個別估計,倘不可能估計個別資產之可收回金額,則本集團將估計資產所屬現金產生 單位之可收回金額。當可識別合理持續之分配基準時,公司資產亦會分配至個別現金產生單位或會另行分配 至可識別合理持續分配基準之最小現金產生單位組別。 在本集團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將資本化資產減值虧損確認為合約成本前,本集團按適用準則評估及 確認任何與相關合約有關之其他資產減值虧損。屆時,倘賬面值超過本集團預期收取以換取相關貨品或服務 之代價餘額減與直接關於提供該等貨品或服務之成本(尚未確認為開支),則確認作為合約成本之資本化資產 之減值虧損(如有)。作為合約成本之資本化資產屆時就評估相關現金產生單位減值,而計入其所屬之現金產 生單位之賬面值。 可收回金額指公平值減出售成本與使用價值之較高者。於評估使用價值時,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以反映當時市 場對金錢時間價值之估計及該資產特有之風險(未針對該風險調整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之稅前折現率折現至其 現值。 倘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估計低於其賬面值時,則該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賬面值乃減至其 可收回金額。於分配減值虧損時,減值虧損將首先被分配,以減低任何商譽之賬面值(如適用),其後再基於 單位中之各項資產之賬面值按比例分配至其他資產。資產之賬面值不能扣減至低於公平值減出售成本(如可計 量)、使用價值(如可釐定)與零三者間之較高者。分配至資產之減值虧損數額則按比例分配至單位之其他資 產。減值虧損即時於損益確認,除非有關資產按另一準則以重估金額列賬,在該情況下,減值虧損根據該準 則視作重估減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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