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二零一九年年報 173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3. 主要會計政策 (續) 業務合併 (續) 商譽按所轉讓代價、於被收購方任何非控股權益之金額及收購方早前所持被收購方股權(如有)之公平值總 和,超出所收購可識別資產及所承擔負債於收購日期之淨額之差額計量。倘(經重新評估後)所收購可識別資 產及所承擔負債於收購日期之淨額超出所轉讓代價、於被收購方任何非控股權益之金額及收購方早前所持被 收購方權益(如有)公平值之總和,則超出部分即時於損益確認為折讓價收購收益。 屬現時擁有權益且於清盤時賦予其持有人權利按比例分佔實體資產淨值之非控股權益可初步按公平值或非控 股權益應佔被收購方可識別資產淨值之已確認金額比例計量。計量基準之選擇乃以每次交易為基礎。其他類 別非控股權益乃按公平值或(如適用)按另一項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所規定之基準計量。 倘本集團於業務合併時轉讓之代價包含或然代價安排產生之資產或負債,則有關或然代價將按收購日期之公 平值計量,並被視為業務合併時所轉讓代價之一部分。對於符合作為計量期間調整之或然代價公平值變動, 需以追溯方式進行調整,並需於商譽內進行相應調整。計量期間調整是指於「計量期間」(自收購日期起計不得 超過一年),取得於收購日期已存在事實及情況相關之額外資訊而產生之調整。 不合資格作為計量期間調整之或然代價公平值變動之其後會計處理,取決於或然代價如何分類。分類為權益 之或然代價並不會按於其後報告日期重新計量,而其以後之結算乃於權益內列賬。分類為資產或負債之或然 代價於其後報告日期之公平值重新計量,並於損益確認相應收益或虧損。 當業務合併以分階段達成,本集團過往於被收購方持有之股本權益乃重新計量至於收購日期(即本集團取得控 制權日期)之公平值,而就此產生之收益或虧損(如有)則於損益或其他全面收益(如適用)中確認。倘本集團已 直接出售先前所持股本權益,則於收購日期前因於被收購方之權益產生且以往已於其他全面收益確認並根據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9 號╱香港會計準則第 39 號計量之金額將按與規定相同的基準入賬。 收購一間不構成業務之附屬公司 當本集團收購一組不構成業務之資產及負債時,本集團首先按該等資產及負債各自之公平值將購買價分配至 隨後按公平值模式計量之投資物業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隨後按於購買日期各自之相對公平值將購買價餘 額分配至其他可識別資產及負債,藉此識別並確認所收購之個別可識別資產及所承擔負債。該項交易並無產 生商譽或折讓價收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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