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二零一九年年報 169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2. 應用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續)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 租賃 (續) 使用權資產初步按成本計量,其後按成本(若干例外情況除外)減累計折舊及減值虧損計量,並就租賃負債之 任何重新計量作出調整。租賃負債初步按租賃付款(非當日支付)之現值計量。隨後,租賃負債會就(其中包 括)利息及租賃付款以及租賃修訂之影響作出調整。就現金流量分類而言,本集團目前將預付租賃付款作為有 關自用租賃土地及分類為投資物業之租賃土地之投資現金流量予以呈列,而其他經營租賃付款則作為經營現 金流量予以呈列。本集團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後,有關租賃負債之租賃付款將分配至本金及利息部 分,並作為融資現金流量予以呈列。 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 17 號,本集團已就其作為承租人之租賃土地確認預付租賃款項。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第 16 號導致該等資產之分類出現潛在變動,取決於本集團將使用權資產單獨呈列還是呈列於相應有關資產(倘 擁有)所呈列之同一項目內。 除亦適用於出租人的若干規定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大致轉承了香港會計準則第 17 號內出租人會計法 規定,並繼續規定出租人將租賃分類為經營租約或財務租約。 此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亦要求作出詳盡披露。 誠如附註 42 所披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有不可撤銷之經營租約承擔港幣 412,222,000 元。初 步評估顯示,該等安排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下租賃之定義。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後,本集 團將就所有該等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及相應負債,除非其符合低價值或短期租賃。 此外,本集團目前將已付之可退還租賃按金及已收之可退還租賃按金視為租賃(香港會計準則第 17 號適用)項 下之權利及義務。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項下租賃付款之定義,該等按金並非與使用相關資產權利有 關之付款,因此,該等按金之賬面值或會調整至攤銷成本。已付可退還租賃按金之調整將被視為額外租賃款 項並計入使用權資產之賬面值。已收可退還租賃按金之調整將被視為預付租賃款項。 應用新規定可能導致上述計量、呈列及披露有所變動。本集團擬選擇可行權宜方法,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應用於先前應用香港會計準則第 17 號及香港(國際財務報告詮釋委員會)-詮釋第 4 號 釐定安排是否包括 租賃 識別為租賃的合約,而並無將該準則應用於先前應用香港會計準則第 17 號及香港(國際財務報告詮釋委員 會)-詮釋第 4 號並未識別為包括租賃的合約。因此,本集團將不會重新評估合約是否為或包括於初始應用日 期前已存在的租賃。此外,本集團(作為承租人)擬選擇經修訂追溯法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並將確 認初始應用對期初保留溢利的累計影響,而並無重列比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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