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二零一九年年報 161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2. 應用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續)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 來自客戶合約之收益 本集團首次於本年度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取代香港會計準則第 18 號 收 益 、香港會計準則第 11 號 建築合約 及相關詮釋。 本集團已追溯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而首次應用該準則之累積影響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初始應 用當日確認。於初始應用日期產生之任何差額已於期初保留溢利(或其他權益部分(如適用))確認,而並無重 列比較資料。此外,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之過渡條文,本集團選擇僅就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尚未 完成之合約追溯應用該準則並就所有於初次應用當日前發生之合約修改使用可行權宜方法,所有修訂之整體 影響於初次應用當日反映。由於比較資料乃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 18 號 收益 及香港會計準則第 11 號 建築合約 以 及相關詮釋編製,因此,若干比較資料可能無法用作比較。 本集團確認來自以下主要來源並從客戶合約產生的收益: • 出售物業; • 出租物業; • 酒店業務及管理; • 停車場業務及設施管理; • 物業管理服務; • 博彩及相關業務;及 • 金融工具之利息及股息收入。 出租物業之收入以及利息及股息收入分別繼續按照香港會計準則第 17 號 租賃 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9 號 金融工 具 列賬。 有關因採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對本集團履約責任及會計政策之資料分別於附註 7 及附註 3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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