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遠東發展有限公司 136 企業管治報告書 A.8 企業管治職能 董事會負責履行企管守則守則條文第 D.3.1 條所載之企業管治職能。董事會於本回顧年度內已履行企業管 治職能如下: (i) 因應企管守則的實施,審閱及制訂本公司之企業管治政策及常規; (ii) 檢討及監察董事及 高級管理人員之訓練及持續專業發展; (iii) 檢討及監察本公司政策及常規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之情況; (iv) 檢討及監察遵守標準守則之情況;及 (v) 檢討本公司遵守企管守則之情況及於企業管治報告中之披露事 宜。 B. 董事委員會 董事會已成立四個董事委員會,即執行委員會、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以監督本公司特定範 疇之事務。所有董事委員會均有特定之書面職權範圍,該等職權範圍已刊載於聯交所網站 (www.hkexnews.hk ) 及本公司網站,惟執行委員會之書面職權範圍除外。董事委員會須向董事會報告彼等之決策或推薦意見。 舉行董事委員會會議之常規、程序及安排應在適當情況下遵行與上文所載舉行董事會會議者相同之規定。 所有董事委員會獲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彼等之職責,且於作出合理要求時,能夠在適當情況下尋求獨立專業 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B.1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目前包括丹斯里拿督邱達昌、孔祥達先生、邱達成先生、 Craig Grenfell WILLIAMS 先生、邱 詠筠女士及陳家邦先生合共六位成員。執行委員會在董事會直接授權下以一般管理委員會形式運作,以 增加業務決策之效率。執行委員會監管本公司戰略計劃之執行及本公司所有業務單位之營運,以及商討 有關本公司管理及日常營運的事宜並作出有關決策。 B.2 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目前合共由三名成員組成,為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陳國偉先生、林廣兆先生及石禮謙先生。 審核委員會主席陳國偉先生具備上市規則第 3.10(2) 條所規定之適當專業資格與會計及相關財務管理專業 知識。概無審核委員會成員為本公司現任外聘核數師之前合夥人。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 十二日之公佈所披露,王敏剛先生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辭世後,本公司並不符合上市規則第 3.21 條 有關審核委員會必須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之規定以及審核委員會之相關職權範圍,直至委任石禮謙先生 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兼審核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為止。
RkJQdWJsaXNoZXIy NTk2Nz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