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二零一九年年報 133 企業管治報告書 董事會之組成反映切合本集團業務需要及作出獨立判斷之技能及經驗所需平衡。所有董事均為董事會提 供廣泛且具價值的業務及財務專業知識、經驗及專業素質,以使董事會有效運作。獨立非執行董事獲邀 擔任本公司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 A.3 主席及行政總裁 守則條文第 A.2.1 條訂明,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應有分開,並不應由一人同時兼任。 目前,丹斯里拿督邱達昌同時出任本公司主席及行政總裁之職。董事會相信此架構能為本集團提供強勢 及貫徹之領導,並能更有效進行業務規劃及決策,以及執行長遠業務策略。因此,此架構對本集團之業 務前景有利。 董事會亦認為目前由一人兼任主席及行政總裁之職之架構,將不會損害董事會與本公司管理層之間之權 力及職權平衡。 A.4 董事委任、重選及罷免 董事委任、重選及罷免之程序及流程載於章程細則內。 每名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而任期屆滿後可予以續期。彼等亦須根據章程細則重選連 任。 根據章程細則第 106 和第 107 條規定, Craig Grenfell WILLIAMS 先生(執行董事)及林廣兆先生(獨立非執 行董事)須於二零一九年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而根據章程細則第 112 條,邱詠筠女士及石禮謙先生 (分別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獲董事會委任為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將任職直至二零一九年股東週 年大會為止。上述所有退任董事均符合資格並願意於二零一九年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 根據章程細則第 115(B) 條第二部分規定,獲委任為執行主席或董事總經理或聯席董事總經理之董事於出 任該等職務期間毋須輪值告退或計入須輪值告退董事之人數。為維持良好企業管治常規,儘管章程細則 第 115(B) 條未有規定主席須輪值告退,惟本公司董事總經理孔祥達先生將於二零一九年股東週年大會自 願告退及重選連任。 董事會建議重新委任上述五位於二零一九年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之退任董事。連同本年報寄發之本 公司通函已根據上市規則之規定載列有關上述五位退任董事之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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