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企業管治報告書 遠東發展有限公司 132 董事會謹此提呈載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報內之企業管治報告書。 本公司之企業管治常規 本公司了解到維持良好企業管治常規之重要性。董事會就本集團業務行為,制定合適之政策及實施適當企業管治常 規。 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應用企管守則之原則。董事會認為,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本公司一直遵守企管守則之守則條文(「守則條文」),惟對守則條文第 A.2.1 條之偏離除外。本公司主要企業 管治原則及常規連同上述不遵守情況及偏離守則條文之詳情在下文概述。 A. 董事會 A.1 責任及授權 董事會負責管理及控制本集團之業務及事務,以及監督本集團業務策略方向及表現,旨在引領本集團達 致成功及提升股東價值。董事本著真誠履行職務,並以本公司及其股東之利益為依歸。彼等可取閱有關 資料,並向公司秘書及高級管理人員徵詢意見及取得協助。在適當情況下,向董事會作出合理要求後, 彼等亦能徵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董事會保留就所有重要政策、策略、財務及風險管理與監控事項之決定權。執行委員會及高級管理層獲 任命掌管本集團日常管理、行政及營運。所任命職能及職責會定期檢討。高級管理團隊訂立任何重大交 易前,均須取得董事會或執行委員會批准。 A.2 董事會組成 董事會目前由八名董事組成,五名為執行董事及三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有關董事會之成員,請參閱本 年報「公司資料」一節。現任董事之相關詳情及彼等之間之關係於本年報「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介」一節內 披露。 按類別編排之董事名單亦於本公司不時根據上市規則發出之所有公司通訊內披露。本公司所有公司通訊 均會明確識別獨立非執行董事。 根據上市規則第 3.10(1) 條,上市發行人之董事會必須包括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根據上市規則第 3.21 條,上市發行人之審核委員會最少須由三名成員組成。根據上市規則第 3.25 條,上市發行人之薪酬 委員會之大部分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於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整個年度,本公司一直符 合上市規則之規定,即所委任之獨立非執行董事(佔董事會成員至少三分之一)中,最少一名具備適當之 專業資格以及會計及相關財務管理專業知識。於王敏剛先生辭世後,獨立非執行董事之人數低於上市規 則第 3.10(1) 條所規定之最少人數。本公司審核委員會成員人數減至兩名,低於上市規則第 3.21 條及本公 司相關職權範圍所規定之最少人數。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人數減至兩名,低於上市規則第 3.25 條就薪 酬委員會之組成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職權範圍所規定之最少人數。此外,本公司已接獲獨立非執行董事各 自根據上市規則第 3.13 條提供有關獨立身份之年度確認書。本公司認為彼等均屬獨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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