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2019
招商局中國基金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報 81 綜合財務報告附註 ( 續 )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2. 採用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詮釋 (續) 已頒布但未生效之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續) 除上列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修訂外,經修訂 財務報告概念框架 已於 2018 年頒布。其相應修訂,即 香 港財務報告準則中對概念框架之提述(修訂) 將於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生效。 除下述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修訂外,管理層預期採用所有其他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於可見將來不 會對本集團之綜合財務報告構成重要影響。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3 號(修訂)「 業務的定義 」 修訂內容如下: ‧ 加入選擇性之集中度測試,允許將所收購之一組活動及資產是否屬於業務做簡化評估,並可按 個別交易為基準選擇是否採用選擇性之集中度測試; ‧ 釐清如要被視為業務,所收購之一組活動及資產必須最少包括共同對創造產出能力有重大貢獻 之投入及實質流程;及 ‧ 通過重點為向客戶提供貨品及服務,並移除對節省成本能力之提述,收窄業務及產出之定義。 該等修訂可按未來適用法採用,即由業務合併及資產收購之日為在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之首個 年度報告期採用,惟可提前採用。 預期選擇性之集中度測試及經修訂之業務定義將不會對本集團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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