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須 予 披 露 之 交 易

緒 言

瑞 安 建 業 有 限 公 司 * ( 「 本 公 司 」 ) 董 事 會 ( 「 董 事 會 」 ) 謹 此 宣 佈 ,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迪 萬 有 限 公 司 ( 「 買 方 」 )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三 日 與 廣 南 紡 織 業 有 限 公 司 ( 「 賣 方 」 ) 訂 立 一 項 買 賣 協 議 ( 「 協 議 」 ) , 以 港 幣 155,000,000 元 之 現 金 代 價 ( 「 代 價 」 ) 向 賣 方 購 入 ( 「 收 購 」 ) 下 文 所 述 之 物 業 。

賣 方 為 獨 立 第 三 者 , 與 本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 行 政 總 裁 或 主 要 股 東 或 彼 等 各 自 之 聯 繫 人 士 ( 定 義 見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 上 市 規 則 」 ) ) 概 無 關 連 。

物 業

物 業 為 於 九 龍 觀 塘 駿 業 街 54-56 號 , 地 盤 面 積 約 20,000 平 方 呎 , 現 建 有 一 幢 13 層 高 之 工 業 大 廈 , 樓 面 總 面 積 約 212,300 平 方 呎 , 並 設 有 21 個 泊 車 位 。

該 物 業 是 連 有 租 約 一 并 購 入 。

代 價

根 據 協 議 , 本 公 司 於 簽 訂 協 議 時 已 支 付 定 金 港 幣 15,500,000 元 , 代 價 之 餘 額 港 幣 139,500,000 元 將 於 收 購 完 成 時 以 現 金 支 付 , 預 期 收 購 將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或 之 前 完 成 。 有 關 代 價 將 由 本 公 司 內 部 資 金 支 付 。

該 代 價 乃 參 照 目 前 物 業 市 場 情 況 按 公 平 交 易 原 則 磋 商 釐 定 , 董 事 會 認 為 該 項 收 購 之 條 款 乃 按 照 一 般 商 務 條 款 所 達 成 , 並 屬 公 平 合 理 。

收 購 理 由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 本 集 團 」 ) 從 事 建 築 及 建 築 材 料 業 務 。 現 時 本 集 團 在 租 用 物 業 內 經 營 。 於 長 遠 而 言 , 董 事 會 認 為 於 自 置 物 業 內 設 立 工 場 、 倉 庫 及 營 運 部 門 對 本 集 團 是 有 利 的 。

本 集 團 現 有 意 將 該 物 業 約 三 分 之 一 的 面 積 作 為 自 用 , 餘 下 之 面 積 將 留 作 長 線 投 資 ,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穩 定 及 經 常 性 之 租 金 收 入 , 並 配 合 本 集 團 之 未 來 擴 展 需 要 。

鑑 於 該 物 業 於 收 購 後 擬 作 之 用 途 及 為 本 集 團 所 節 省 之 租 金 成 本 , 董 事 會 認 為 該 項 收 購 符 合 本 集 團 之 最 佳 利 益 。

一 般 資 料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 該 項 收 購 構 成 本 公 司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之 交 易 。 載 有 關 於 該 項 收 購 進 一 步 資 料 之 通 函 將 盡 早 寄 予 股 東 。



承 董 事 會 命
公 司 秘 書
李 志 強

香 港 ,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四 日

* 僅 以 資 識 別